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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十二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三)考核办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指标,满分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为定量考核指标,根据《云浮市“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云府〔2011〕93号)中明确的年度节能目标和“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为基准,分别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县政府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完成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其中,年度节能目标指标分值10分,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考核结果一律为未完成等级。“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分值30分,超过进度目标的适当加分,未达到进度目标的按完成情况予以扣分,进度目标按时间进度设置。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为定性考核指标,主要包括目标责任、结构调整、重点工程、节能管理、技术推广、经济政策、监督检查、市场化机制推广、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等九个方面政策措施,满分为60分。(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下同)、完成(80-95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具体考核指标及打分标准见附件。三、考核程序(一)县(市、区)政府按照云府〔2011〕93号文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2月底前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备案。(二)每年4月底前,县(市、区)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节能减排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监察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国资委、质监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县(市、区)政府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5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向社会公告;我市自查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后按规定报省。四、奖惩措施(一)各地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意见》(中纪发〔2011〕21号)、《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工作试点工作的意见》〔监发〔2011〕6号)等规定,交由干部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分别作为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县(市、区)政府节能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整改的重要依据,以及对各县政府节能绩效考评结果,实行问责制。(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级政府,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级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级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节能减排办。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四)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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