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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梅州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和《梅州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执行《消防法》第二、三、六、八、十四、二十七、三十三条及《实施办法》第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二十、二十一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的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建立落实完善本地区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2、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负责,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3、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4、制定消防规划并负责组织落实。 5、加快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保障经费投入,将专用消防装备设备购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部队营房建设经费纳入社会发展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6、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 7、大力发展公安、专职、志愿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8、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9、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10、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加强消防审核、验收工作。 11、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责令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依法作出决定或协调解决。 12、组织扑救特大火灾,建立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 13、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建立科学考评机制,定期组织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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