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企业优惠政策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企业“煤改气”“油改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2013〕39号)

政策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8日 政策文号:肇府办〔2013〕39号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人为成员。专责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日常工作。(二)强化责任落实。把“煤改气”“油改气”工作纳入市政府督查督办事项。(三)做好配合协调。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管委会要引导和督促企业做好“煤改气”“油改气”工作。供电部门要制定有序用电方案,优先保障使用天然气企业的电力供应。其他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四)强化执法监管。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达不到国家相关规范标准且没有按规定进行“煤改气”“油改气”的企业要加大查处力度,限期搬迁;如确有特殊原因逾期未完成“煤改气”“油改气”的企业可申请适当延期;无故拖延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务且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查处。(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大力宣传推进“煤改气”“油改气”工作的重要意义及必要性、紧迫性。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确保“煤改气”“油改气”工作顺利、快速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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