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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肇府〔2014〕1号)

政策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签订三方电网建设目标责任书,并对年度电网建设工作进行跟踪督办。第七条在农网改造升级工作中,供电企业应加强与各级政府沟通协调,争取政策支持,共同推进“电力惠民”和“电力招商”。第八条供电企业应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保障水平,制定用户诉求处理和沟通机制,保障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以确保居民用电作为首要任务。第二章电网规划第九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我市电力发展规划,会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经济信息化、供电等有关部门(单位)编制我市五年电网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第十条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将电网规划统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经批准的电网规划中的电力设施用地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确认和预留的电力设施用地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门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预留的变、配电站站址用地性质进行统一调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其满足电站建设要求。第十二条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将变、配电站作为“三旧”改造、房地产开发等重要项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建设、验收。第十三条发展改革部门应积极指导发电企业,推进地方清洁能源生产,确保地方电源充足,将电源配套输出线路纳入电网发展规划。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协助供电企业开展电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工作。第三章项目建设审批第十五条供电企业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电网专项规划组织电网项目建设,在建设项目开工前2-3年开展前期工作,并提前1年将下年度需开展前期工作的电网建设项目报送市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对未纳入规划的临时紧急项目,应在项目筹备初期及时与有关部门、供电企业沟通。第十六条供电企业编制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建设项目的电力设施规划选址方案和电力线路规划路径方案时,应向所在地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书面征求意见,同时抄报有关乡镇(街道办)政府,由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统一协调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并在1个月内回复明确的书面意见,若对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回复中提出建议方案和修改方案。逾期不能回复的,应及时协商。涉及跨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的电力线路路径,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市政府组织协调,供电企业协助。第十七条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方案和电力线路规划路径方案,经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同意后,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供电企业应及时办理变电站址用地预审手续,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办)政府及早开展变电站用地报批、征地、确定电力线路路径等工作。第十八条供电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应及时编制10(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建设项目的电力设施选址方案和电力线路路径方案,报送当地城乡规划部门审批,相关部门应配合城乡规划部门及早完成审批工作。第十九条各级政府应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并列入市、县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最大限度缩短审批时间。第二十条涉及办理规划、用地、环评、水利、林业等审批事项,需要有关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的,由供电企业统一向当地行政服务中心提交报批材料,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统一协调并联办理,相关审批部门按绿色通道时间要求完成审批工作。第二十一条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到的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对电网建设项目提出审批意见,以便电网建设项目能同步在各相关部门开展申请报批工作。若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到军事设施需要征求军队意见的,由市政府负责协调处理。第二十二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环境保护、林业、三防、防雷、文物、地震等有关部门(单位),在供电企业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应在受理15个工作日内,书面出具相关审批或预审意见,但需报请国家或省批准的除外。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受理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供电企业需提供的申报材料清单。第二十三条对于尚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由电网企业争取上级部门支持,纳入省重点项目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尽快办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用地预审、用地报批等相关手续。对已完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输变电工程用地,在用地报批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用地手续。第二十四条在符合相关规划和供电企业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城乡规划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应按要求向交通运输、公路、城市综合管理等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占道、开挖需求年度计划,相关部门应及时将供电企业占道、开挖需求纳入年度道路开挖计划,并指导供电企业依程序申办相关占道施工和道路开挖手续。对因客观原因临时增加的占道、开挖项目,供电企业应每季度汇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由交通运输、公路、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将其增补进当年的占道、开挖计划,予以受理占道、开挖申请。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核发变电站及电力隧道土建工程的施工许可手续。第二十七条对市重点电网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完成招标投标工作后,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申报材料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先办理建筑工程许可手续,待补齐资料后,再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二十八条500千伏及以上或330千伏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电网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电网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重点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绿色审批通道要求审批。对已纳入电网规划、并通过电网规划环评的项目,应加快审批进度。第二十九条符合城市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协助提供规划用地红线和线路走廊红线涉及的道路红线及高程。第三十条供电企业将工程招标申请资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招标符合性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批复。对于已在广东电网公司获得投标备案资格的施工单位,在资格审核时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书、法人委托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视为其具备投标资格,不再办理投标单项备案手续。第三十一条电网建设项目与市政、绿化、公路、铁路、通讯、广电、航道、桥梁、水利以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发生冲突的,应按照保护规划先、审批先、建设先设施的原则和配套设施服从主体设施的原则协商解决。涉及拆迁安置补偿的具体费用,由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并依法完善相关手续。不需要拆迁、复建的,可在采取防护措施后进行建设。市政工程建设影响电力设施的,在建设实施前应当与供电企业协商,并办理相关手续,有关拆迁、复建、采取防护措施的具体费用由建设单位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第三十二条电网建设项目施工涉及封航、封路或搭设跨越架的,航道、公路、交通运输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按有关优惠政策收取费用。第三十三条供电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线路走廊,确须进行调整的,应先征得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修改施工方案。第三十四条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设的电力建设工程,要符合公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办理相关路政许可手续。第四章征地及补偿第三十五条建立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储备制度。供电企业根据我市电网发展规划编制未来5年变电站建设用地需求计划,报送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应按规定时间完成变电站用地性质调整、建设用地的征收、储备工作,以及通路和场地平整工作。供电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后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有关土地开发成本。第三十六条领导小组应向供电企业下达实行储备用地的变电站项目供地计划,供电企业应在工程实施进度计划的时间前完善各项报建手续,组织进场施工。第三十七条对未能纳入储备的变电站工程和线路工程用地,涉及需要征收(占用)土地和房屋的,由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按照当地补偿标准组织实施,供电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承担征收(占用)土地补偿费用。第三十八条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应支持供电企业做好选址、选线工作,并组织做好电网建设项目前期的征收(占用)土地的征收补偿摸查工作。第三十九条输变电工程在完成项目核准并取得用地和线路路径方案批复后,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应立即依法组织开展征地工作。对于在变电站站址和电力线路路径用地范围内非法抢建的建筑物、抢种的农作物、植物以及违章建筑,依法不予补偿,并由属地政府负责限期恢复原状。第四十条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组织实施电网建设的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供电企业积极配合电网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共同做好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第四十一条电网建设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费用,属于补偿给单位的款项应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属于补偿给个人的款项应及时足额发放到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确保专款专用。第四十二条供电企业提供齐全的路径图、塔位详细资料等相关资料后,对不需要实施征收用地的电网建设项目,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补偿工作,交付用地给供电企业施工,如需要实施征收土地或拆迁安置的,可适当延迟交付。第四十三条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超过相关规定标准给予补偿的费用,由组织实施该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与项目建设单位协调解决。第四十四条电网建设项目按规定缴纳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有关部门不得收取。第四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和电缆线路保护区范围以及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及进出入变电站道路的土地使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征地补偿的,补偿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落实,国土资源部门协助,费用由供电企业负责。第四十六条农网改造升级过程中,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村民应支持和配合供电企业开展工程测量、设计工作,不得在施工过程中无理阻挠以及对青苗补偿漫天要价。网改过程中遇到村民阻挠施工,村委会需全力配合协调处理,对于在协调工作中不作为的,影响工程进度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四十七条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当地合理的农网改造青苗补偿标准。第四十八条对在电网规划、建设过程中,在变电站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及线行用地范围内“抢建”、“抢种”,以及无理阻挠干扰电网建设施工的现象,当地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严肃处理。第五章电力走廊建设第四十九条位于市区范围外的110千伏及以上的线路原则上采用架空的形式架设,在市区范围内的110千伏线路应配合城市建设逐步改造为电力电缆,埋设下地。第五十条市区范围内的快速路、城市主干路、次干路两侧的2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原则上应采用电缆埋地敷设的形式,新建或改扩建市政建设工程应同步配套电缆管沟,以备原有架空线路的逐步改造。第五十一条各市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及相关市政道路建设单位要按照市政府与广东电网公司签订的《“十二五”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有关要求,稳步推进电力走廊建设。第五十二条城乡规划部门会同供电企业及相关部门编制全市电力走廊规划,确定各相关市政道路上电力走廊建设规模和设置标准,城乡规划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条件中,应明确有关电缆管沟设计要求。第五十三条有关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在道路设计过程中要主动与供电企业沟通,在设计图纸中落实电力走廊的规划,相关设计图纸应交供电企业会审确认,供电企业应积极做好配合,对建设单位来函征求电缆管沟建设意见的,应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回复。第五十四条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审查、审批有关电力走廊设计方案时,邀请供电企业参加会审,或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供电企业书面意见。第五十五条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审批图纸施工,建设市政道路时同步建设电缆管沟,对涉及电力走廊变更的,征求供电企业意见。第五十六条在城市规划主干道、次干道有特殊要求的区域,经政府与供电企业双方同意下地的现有架空线路,由政府负责按供电企业提供的建设要求,完成电缆管沟的投资及建设,土建完成后,由供电企业出资将架空线路下地。第六章电力安全运行保障第五十七条供电企业定期向各级政府报告辖区内危及电力设施和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隐患情况。当地政府根据隐患情况报告,组织相关部门对危及辖区内电力设施和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违章建(构)筑物、违章种植、堆放物品等障碍物及时进行清理,防止人身、电网、设备事故和火灾的发生,确保我市电网安全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当地政府不能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上级政府处理。第五十八条城乡规划部门审批已建电力设施和电力线路(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和电力线路)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充分考虑电力安全距离并满足用电行业规范和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和电力线路安全时,相关部门及时联系供电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协商好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后方可施工。供电企业应支持和配合项目建设,确需迁移电力设施的,应尽快办理报批手续和加快迁移进度。第五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土地(林地)所有权人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力线路经过的农田和林地生产经营管理,承包合同应明确不得种植危及辖区内电力设施和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植物。农业、林业部门在具体业务中加强指导工作。第六十条各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加强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及时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满,由市经济信息化局视评估情况组织修订。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5年12月21日印发的《印发肇庆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及电力设施保护实施方案等四份文件的通知》(肇府办〔2005〕1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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