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韶府〔2015〕67号)

政策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31日 政策文号:韶府〔2015〕6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莞韶园管委会〕(三)开展孵化器提升行动。抓好现有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孵化能力倍增计划,力争取得国家级孵化器2家。积极培育市级孵化器,组织申请认定为省级孵化器。通过建立专业技术支撑平台、投融资体系、人才培训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孵化服务功能。建设一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持续提升孵化器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加强孵化器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从业人员培训体系,推进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建立创业导师库,强化对在孵企业的创业辅导。(市科技局牵头,市人社局、金融局协助)(四)开展重点突破行动。1.创建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的孵化器。利用黄沙坪电子产业园已有场地引进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进驻孵化,发展现代服务业领域的专业孵化器。扶持韶关市鹏洲电子商务孵化港、鑫金汇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电子商务,打造我市电子商务孵化器。(莞韶对口帮扶指挥部、高新区管委会牵头,市科技局、人社局、商务局、浈江区政府、武江区政府、曲江区政府协助)2.推进粤商创智城(暂定名)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加快以企业创新、特种材料、云数据计算、金融为特色的孵化器建设,项目建设面积预计约为30—40万平方米。(莞韶对口帮扶指挥部、高新区管委会牵头,市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金融局、武江区政府协助)3.加快莞韶众创(装备)中心建设。集聚科技创新企业,运用产业孵化基金等金融手段,孵化高端装备制造企业,打造韶关高端装备制造平台。(莞韶对口帮扶指挥部、高新区管委会牵头,市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金融局、武江区政府协助)4.创建有机新材料专业孵化器。依托中科院广州化学所在南雄的基地和中科院广化所韶关育成中心创建有机新材料专业孵化器。充分利用中国科学院特种精细化学品技术创新与产业化联盟落户广州化学所南雄基地,依托即将建立的特种精细化学品“技术评价及产业化验证平台”,吸引有机新材料、特种精细化学品技术成果来韶孵化转化。(市科技局牵头,南雄市政府协助)5.推进市科技企业创业园(孵化器)建设。在现有基础上,利用闲置的20多亩空地启动市科技企业创业园(孵化器)二期项目建设,作为孵化器加速器,使孵化能力倍增。(市科技局、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负责)6.创建新丰县稀土高新材料专业孵化器。依托中国科学院、北京大学稀土材料化学及应用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色南方稀土(新丰)有限公司,建设好新丰县稀土高新材料专业孵化器,深入开发稀土下游产品,做大做强稀土产业。(新丰县政府牵头,市科技局协助)7.创建乳源县少数民族科技企业孵化器。充分用好省政府同意免征乳源县所属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粤财法〔2015〕15号)以及乳源县产业转移工业园享受省产业转移扶持(粤经信园区函〔2015〕1053号)等政策,依托铝箔、涂附研磨等产业集群的优势,创建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孵化器,孵化一批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科技项目。(乳源县政府牵头,市科技局协助)8.鼓励在韶高校、科研院所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和孵化器从业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并征得所在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到孵化器进行在职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在韶大学生(含高校及科研院所在册和毕业不超过5年的大专生、本科生及研究生)在孵化器内创业。(市科技局、人社局、韶关学院负责)9.完善孵化器金融投资功能。鼓励县(市、区)政府、产业园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孵化器内科技创业企业。鼓励孵化器及其管理人员持股孵化,鼓励孵化器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加快孵化器内种子资金建设,建立孵化体系内的天使投资网络,探索建立孵化体系内资金和项目共享机制,加大与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力度,积极创新面向科技创业企业的金融产品。(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金融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协助)10.加强品牌建设和宣传工作。推动创新创业品牌建设,发挥孵化器品牌的影响、辐射和对创业企业的集聚作用。(市科技局牵头,市直新闻媒体协助)11.加快构建全链条科技孵化体系。通过整合各类资源,搭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营造创业环境,完善孵化模式,逐步形成“预孵化+孵化+加速培育”覆盖科技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孵化培育体系,加快建设若干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科技成果转化、个人创新创业的孵化器,形成孵化器集聚效应,推动产业集群培育和发展。(市科技局)四、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孵化器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孵化器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出台政策措施,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减免相关税费。强化考核评价,对全市孵化器进行动态管理,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给予补助。(二)保障建设用地。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使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增减挂钩指标,运用国家有关支持政策,有序合理保障孵化器用地需求。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孵化器建设项目优先列为重点建设项目进行支持。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孵化器。工业用地建设的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器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设立孵化器专项资金,用于孵化器建设(新建、扩建)补助、信贷及风险投资补偿、毕业企业奖励、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创新创业补助等。(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一批具有先进孵化理念、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的优秀孵化服务团队和创业人才。科技部门对引进创业人才的科技项目优先支持。保障并完善孵化器人才的工作条件,在子女入学、住房购置等方面放宽户籍限制条件,予以妥善安置和照顾。鼓励孵化器建设专家公寓,为引进的人才提供优良居住条件和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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