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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考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考评对象:除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外的其他通报对象。二、通报内容(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预测预警信息。(二)国家、省、市领导(以下简称领导)作出重要批示或高度关注的事件信息。(三)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信息。(四)影响较大、国内外高度关注的事件信息。(五)按照市政府应急办约稿要求报送的信息。三、通报方式市政府应急办每季度以《值班信息》(特刊)形式通报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原则上按照报送时效、使用情况、领导批示情况和现场图像信息报送情况分别表述。其中,“使用情况”分“专报”、“送阅”、“综合”、“备查”、“约稿”五种,分别表示如下含义:(一)“专报”表示此信息专报省政府应急办。(二)“送阅”表示此信息直接报送市领导。(三)“综合”表示此信息在编辑《值班信息》等刊物时采用。(四)“备查”表示此信息既未报送省政府应急办、市领导,也未被《值班信息》等刊物采用。如:已向市领导报送过相同内容的有关信息、不够上报标准的信息、要素不完整的信息等。(五)“约稿”表示此信息是按照市政府应急办约稿要求报送的。四、考评办法综合考虑报送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时效性、使用情况等因素,按不同类信息赋予不同分值的办法,统计通报考评对象全年信息报告情况综合得分,并依此进行年度综合考评,考评等次分为优、良、一般、差。具体计分办法:(一)“专报”、“送阅”、“综合”、“备查”(不含不够上报标准的信息)、“约稿”类信息每一条分值分别计为5分、4分、2分、1分、3分。(二)国家领导有批示的,每一条信息奖励5分;省领导有批示的,奖励4分;市领导有批示的,奖励3分;配送现场图像或有关音视频、图片的,奖励1分。(三)迟报、轻报、漏报、谎报、瞒报的,予以扣分。其中,迟报、轻报、谎报的,在每条信息总得分中扣50%;瞒报、漏报的,每条信息在总分中扣10分。(四)综合得分=总分÷计分信息条数。五、督办方法市应急办通过电话、文件催办或到现场督办等方式,对落实市领导在突发事件信息上批示的情况和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改进情况等进行督办,并视实际情况将督办结果报告市领导或通报全市。六、考评督办结果的运用市应急办每年1月份将年度考评、督办结果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按以下方式运用:(一)在全市通报。对信息报告工作突出的县(市、区)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总结推广其做法和经验。(二)对迟报、轻报、漏报、谎报、瞒报的县(市、区)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预防和处置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06〕3号)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抄送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作为市对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之一。七、有关要求(一)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拓宽信息渠道,落实责任制,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切实增强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二)要及时贯彻落实领导在突发事件信息上的批示精神,并抓好督促检查,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做好续报工作。要认真完成市应急办约稿任务,密切配合该办开展的督办工作。(三)对通报中提出的问题,各有关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整改情况要及时报市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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