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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一日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的发布,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第四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第五条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需要发布的预警信息要按预警级别统一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并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网站(www.gdemo.gov.cn)、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网站由省政府应急办负责管理;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省气象部门。第六条达到二级以上预警级别、省人民政府已同意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的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应急办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统一负责相应预警级别的信息发布工作。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特殊情况下,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由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统一负责相应预警级别的信息发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后,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发布专项预警信息。第七条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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