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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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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1日 政策文号:江府办[2011]8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贯彻落实《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条例》为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珠三角规划纲要》)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撑,标志着我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工作进入了法治轨道,对推动珠三角地区乃至全省加快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抓住《条例》施行的良好契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这一核心,认真落实《条例》,不断提升《珠三角规划纲要》实施水平,推动《珠三角规划纲要》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实现。二、认真落实《条例》各项规定(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大对一体化规划实施和经济圈建设的协调力度。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要参照省的做法,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明确由市政府办公室(厅)承担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领导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落实专门力量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省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综合协调工作,并指定专门处室和专门人员负责具体工作。(二)完善工作机制。落实《条例》规定,建立健全省市联动的工作机制。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工作制度》(见附件)的要求,按时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加强工作交流,并建立健全本单位相应的工作制度。(三)加强协调衔接。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规划与《条例》和《珠三角规划纲要》的衔接。2011年底前,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省各有关部门要对相关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对与《珠三角规划纲要》和《条例》相抵触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加快探索建立省级层面的珠三角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和共建共享协调机制、利益补偿机制等。(四)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完善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专家库,加强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加快建设信息资料库。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意见。(五)完善评估考核。进一步完善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评估考核制度,及时调整考核指标,完善评价方法,深化评估考核的引导、推动和约束作用。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要参照省的做法,加快建立健全本地区的评估考核制度,并组织开展评估考核。支持第三方机构对珠三角一体化工作进行评价,建立健全鼓励各地、各部门改革创新的激励机制。(六)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印发〈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63号),对各地、各部门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开展督查。近期重点督查“四年大发展”十大工程、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及珠三角一体化工作情况。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也要对本市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开展督查,推动工作落实。三、组织做好《条例》的宣传学习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珠三角规划纲要》实施工作,围绕《条例》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活动,积极营造自觉执行《条例》的良好氛围。要通过举办专题培训、专题讲座、报告会等形式加强对《条例》内容的学习,确保广大干部群众深入了解和掌握《条例》规定。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订落实《条例》的具体方案和措施。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省领导小组将组织对贯彻执行《条例》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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