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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确定本级权责清单的统筹管理部门,参照市级的规定,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管理机制,并报市编办备案。 第三章权责清单调整 第十二条权责清单责任单位应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建立健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机构和职能调整、管理任务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权责清单及事项进行调整: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释或部门“三定”规定等出台、修订、废止涉及权责清单内容发生变化的。 (二)政府机构职能调整涉及权责清单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因简政放权、行政审批制度等改革须承接或取消调整事项涉及权责清单内容发生变化的。 (四)因规范管理需要调整权责清单事项的名称、依据、行使主体等内容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十四条权责清单调整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十五条发生行政权责增加、取消或下放、变更情形(除新部门的组建和出现单位的合并、拆分等特殊情形外),需要调整权责清单的,权责清单责任单位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编办提交调整申请,说明调整的依据和理由,并附详细的法律法规依据。权责事项调整涉及其他单位的,须提供所涉及单位的意见。 市编办收到调整申请后,商市法制部门提出审核意见,于每年6月和12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对权责清单予以调整。为提高工作效率,对其中法律法规依据明确的取消、下放和行政权责要素变更的调整事项,经市编办和市法制部门审核后,先行由权责清单责任单位在省目录管理系统进行调整执行,再由市政管办在网上办事大厅发布。 第十六条权责清单事项具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情形的,如无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改革文件依据,应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但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第十七条根据实际需要或上级要求,市编办可以定期组织权责清单责任单位集中清理和编制权责清单。 第十八条权责清单责任单位应当做好权责清单变化情况的记录,确保取消调整的事项可跟踪查询。 第十九条建立全市统一的权责清单管理系统,实行权责清单信息化动态管理,加快推进各平台、各业务系统与权责清单管理系统的对接、同步。 第二十条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和《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2012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进行调整,并同步依据本办法更新权责清单。 第四章权责清单公开 第二十一条除涉密事项外,权责清单责任单位的权责清单事项均应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权责清单事项公开内容包括编码、名称、依据、行使主体、责任事项、监督方式等。 第二十三条权责清单责任单位的权责清单事项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本部门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办事窗口、执法平台等载体公开。 第五章权责清单实施 第二十四条权责清单是权责清单责任单位依法行政的基准,权责清单责任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权责清单履职尽责。 第二十五条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管理系统、网上办事大厅等平台及权责清单责任单位行政平台、业务系统涉及权责清单事项的,应当与审定公布的权责清单保持一致。 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依职权类权责清单事项应当建立健全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编制公布运行流程图。 第二十七条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依申请类权责清单事项应当推行标准化建设,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简化流程,压减时限,实行“一口受理”和网上办理,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 第二十八条权责清单责任单位应当将权责清单实施结果定期报送本级统筹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权责清单事项的实施过程应当逐步纳入廉政风险科技防控体系。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全市各级监察机关、机构编制部门、法制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以及县(市、区)统筹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权责清单责任单位权责清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权责清单责任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统筹管理部门督促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纳入而未纳入权责清单、应当履行而不履行的。 (二)未按权责清单规定,增加、扩大、缩小、放弃行使行政权力或者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三)行政职权的设定依据发生变化,行政机构未按有关规定对权责清单申请调整的。 (四)除涉密事项外,权责清单事项未公布但实际对外实施的。 (五)未经审定同意,擅自调整权责清单的。 (六)对外公布的职权信息与权责清单公布的对应事项信息不一致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市编办和县(市、区)权责清单统筹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权责清单实施情况评估制度,每年按一定比例对权责清单责任单位进行重点评估。权责清单责任单位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统筹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权责清单实施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权责清单责任单位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公开和实施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第三十四条权责清单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和畅通权责清单公众互动渠道,收集社会公众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权责清单及其履行情况向权责清单责任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进行投诉、举报,权责清单责任单位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具有权责清单事项的党委部门、群团组织、其他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市、县(市、区)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的有关单位涉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将作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三定”规定,是指对机关和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所作的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编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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