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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浅海滩涂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湛江市海洋功能区划》和《湛江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定本辖区内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第十五条受理养殖用海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上刊登公示或在行政管辖的村委会进行现场纸质张贴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批准用海的范围、用途、面积、使用权人、位置图、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位置图表达要清晰明白、通俗易懂,并拍摄影像资料存档,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公示费用由公示单位负责。公示期间对拟批准的用海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核。第十六条海域使用申请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以及海域使用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第十七条对符合条件的浅海滩涂养殖用海申请,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及海域行政管辖地的镇(乡、街道)、村意见。第十八条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批准的人民政府的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被批准用海所在地的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发证机关在当地村委会进行公告,并拍摄影像资料存档。第三章养殖用海权属及海域使用金管理第十九条经批准登记颁发海域使用权证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对批准使用海域的四至界址范围,设置明显、相对固定、可识别、不影响通航安全的标志物。标志物的设置和管理费用由用海单位负责。第二十条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减免,用海审批权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用海审批权在市人民政府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审批权限的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统一的减免标准,报经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实施。第二十一条镇(乡、街道)、村成立海域使用协管机构,配备人员负责协助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海域使用金由批准用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上缴同级财政。养殖用海收缴的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县、镇(乡、街道)、村三级进行比例分成,保障海域使用协管机构正常的工作经费。具体分成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第二十三条浅海滩涂养殖用海期限最高不超过5年,底播养殖不得超过3年。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续期。除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第二十四条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并予以公告注销。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对不拆除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进行拆除时,对原海域使用权人不予任何补偿。第二十五条利用海水从事高位池养殖的,要建设排水处理设施,保证达标排放。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无权批准使用海域的单位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对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海域使用权人不设置或者随意移动、故意拆除经批准使用海域的四至界址标志物,超批准范围(面积)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拒不改正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管委会)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权终止。第二十八条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第二十九条对未经批准在浅海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不定期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清理,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恢复海域原状,且不予任何补偿。第三十条对未达标直接排水,造成海洋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湛江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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