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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电子商务示范乡镇(街道)创建认定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5日 政策文号:揭府办〔2016〕4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相应给予专项补贴。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示范乡镇(街道)存在下述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示范资格,收回相应证书(匾牌),并追缴因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而获得的收益: 1.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2.未按照本办法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报表且屡催未报的; 3.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情况已严重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4.未落实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措施,造成重大网络安全事故的; 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依法应予撤销的。 被撤销示范乡镇(街道)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申请。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查,对符合条件的示范乡镇(街道)继续列入示范名单,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示范资格。电子商务示范乡镇(街道)如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名称等事项的,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报市商务局和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农业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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