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加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7日 政策文号:揭府规〔2024〕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落实部门共同监管责任,对“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管,依据监管协议明确具体监管措施以及改造主体的责任义务,并加强巡查监管。原改造主体存在重大过错或因其自身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协议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五十二)对于2012年9月15日《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三旧”改造办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三旧”改造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揭府办〔2012〕165号)发布之后未批先动的项目,按一般程序办理建设用地报批、供地手续,不得按“三旧”改造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十一、附则本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意见中,市、县指具有县级以上审批权限的行政区,包括揭阳市、普宁市、揭西县、惠来县。行政区指以县级行政单位为区划的地区,包括榕城区、揭东区、普宁市、揭西县、惠来县。功能区指不具备社会管理职能的管理区域,包括揭阳高新区、揭阳产业园、大南海石化工业区、粤东新城。县(市、区)指揭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县级行政区和功能区。“工改工”项目按《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工改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揭府规〔2023〕6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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