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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财政厅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我省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和种粮直补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和种粮直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尽快将省拨付的2008年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和种粮直补、地方配套的种粮直补资金及时足额兑付给种粮农民。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我省农资综合直补和种粮直补工作的通知粤财工〔2008〕11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不发深圳):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建明电〔2008〕2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08年继续完善我省农资综合直补和种粮直补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我省农资综合直补和种粮直补政策,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一)农资综合直补政策。2008年3月,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做好2008年对我省种粮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通知》(粤财工[2008]63号),明确了我省2008年农资综合直补政策,其中补贴标准定为30元/亩·年。据此,省财政于2008年3月底下达了我省2008年第一批农资综合直补资金97962万元。2008年4月,中央财政再次下达我省2008年农资综合直补资金。根据我省实际,经省政府批准,我省2008年第二批农资综合直补标准定为13元/亩·年,其他事项按照粤财工[2008]63号文执行。(二)种粮直补政策。为进一步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增加我省粮食产量,经省政府批准,我省种粮直补的补贴范围从年播种面积15亩以上的种粮农民(补贴品种为水稻和石灰岩地区的玉米、番薯,下同)扩大到全体种粮农民,省级种粮直补标准从12.5元/亩·年调整为4元/亩·年。地方两级财政的种粮直补标准原则上与省级财政等额安排,即省、市、县按2∶1∶1配套,确有困难的,市县配套资金规模不能低于2007年,所需资金仍在同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市县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县根据粮食播种面积等实际情况确定。其他事项仍按《广东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暂行办法》(粤府办[2004]42号)和《广东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粤财企[2004]135号)严格执行。二、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2008年农资综合直补和种粮直补工作农资综合直补和种粮直补工作的顺利完成,直接关系到农业和粮食生产,关系到农民增收,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政策精神,切实做好对种粮农民补贴工作,加强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补贴对象。(一)各地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加快补贴资金兑付进度,确保在5月中旬将所有的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和种粮直补资金足额兑付到种粮农民手中。(二)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利用中国农民补贴网和“一卡通”(“一折通”)直接发放补贴资金,农户姓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兑付时间等补贴资金落实情况,要在农民补贴网中及时动态反映。(三)各地在认真做好对种粮农民补贴五日报工作,及时上报本地区对种粮农民补贴工作进展情况,确保信息畅通、沟通到位。三、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直补和种粮直补资金的发放办法,加大对所辖区域对种粮农民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对种粮农民补贴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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