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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7日 政策文号:阳府〔2022〕3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依法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登记机关应依法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变更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相关部门获取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后,及时跟进,履行监管职责。第十八条登记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等问题,发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地址不符的,登记机关依法查处。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隐瞒真实情况、申报虚假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提交虚假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材料,以及未经登记擅自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为依法查处;对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按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于未按规定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虚假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书,出具虚假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书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住所(经营场所)的用途及使用功能应符合关于土地管理、建筑安全、规划许可等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产生油烟、噪声或振动等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处理。对于从事涉及许可事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由负责许可的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条件等情况依法监管。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本办法制定操作规范和相关文书样式。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阳府〔2019〕32号)同时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阳府规〔20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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