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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创新驱动发展工作评价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第五条评价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及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每年评价一次,并由市科技局牵头对各相关指标进行动态监测。 第二章评价方式 第六条根据省创新驱动评价监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孵化育成体系建设、研发机构建设、自主核心技术攻关、企业技术改造、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科技金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共八类25项评价指标(见附件2)。 第七条评价采取百分制,每个指标对应相应分值,并根据当年指标完成情况(目标分)、总量在全市的排名(水平分)、增幅或增量在全市的排名(变动分)三方面因素,按照6∶2∶2的权重计算实际得分值(具体见附件1)。 第三章评价组织及程序 第八条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及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和专家组成评价组。 第九条每年1月底前,被评价地区对上一年度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工作报告报送市科技局,抄送评价指标体系各责任部门。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各项工作情况; (二)取得的突出成绩和工作成效;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十条每年1月底前,评价指标体系各责任部门汇总被评价地区各评价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并按《评分办法》打分后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对各部门提供的各地成绩综合汇总后,召集各责任部门研究形成初步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将初步评价结果报市委、市政府。评价意见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市科技局负责将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评价对象。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每年将评价结果向全市各地、各部门通报,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评价总分为100分。按评价总得分对各地区进行排名。对排名靠前的地区,市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表扬;排名靠后的地区,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章评价纪律 第十五条建立评价工作责任制。相关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准确采集、汇总、上报数据,严格把关,确保数据质量,对各地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工作作出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因违反规定导致评价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评价的具体内容、评价项目、评价指标等将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及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由市科技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本评价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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