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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8日 政策文号:​汕府办函〔2023〕23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市委主题教育办关于开展营商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部署安排,围绕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聚焦是否存在违反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是否给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是否将罚没收入与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奖金、补贴收入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等行政执法不规范行为,梳理本地区、本系统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治措施、整改时限、责任单位等,形成专项整治台账。市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专项整治台账要于2023年底前报市司法局备案,并于2024年6月前将专项整治情况报送市司法局汇总。市司法局要适时组织对全市专项整治情况开展专项监督,并将专项监督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5.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广东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工作指引〉的通知》,确保在2023年底前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权需要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原则上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汕尾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需要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由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同一行政执法权,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对上级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强化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指导、监督、执法培训。(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6.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通知》以及《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一体化在线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督促引导受处罚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及时整改违法问题,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市司法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7.实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制度。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法治协调职责,督促指导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政府权责清单标准化、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工作,推进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制定和管理,确保行政执法事项与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协调统一。权责清单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事项名称、基本编码、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行业部门、行使层级等方面要保持一致,可以“一单两用”。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在2024年6月底前,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完成本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权责清单事项认领并对外公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动态调整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事项的清理工作。(市司法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8.依法科学精准做好乡镇、街道赋权工作。省司法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等规定依法编制全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指导目录以外的事项原则上不得下放给乡镇、街道实施,之前已经下放的由原决定机关公告收回。在指导目录内确定具体赋予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应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原则上由县级政府或者乡镇、街道提出,经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地级以上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研究提出赋权事项,应充分听取乡镇、街道意见,基层普遍反对承接的事项不予下放。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配合市政府在2024年底前对已经下放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对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及时予以调整。统筹推进扩权强县与强县扩权改革、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防止县级执法空心化。市司法局要牵头指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规范化试点。(市司法局、市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9.完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管辖、法律适用等争议协调机制。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协作机制,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或者镇街在办理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尚未配备符合条件的法制审核人员的,由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协助进行法制审核。(市司法局、公安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快构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10.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配合省司法厅研究修订《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责、监督程序等内容,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继续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工作。(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1.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按照省政府关于2023年底前建成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部署要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以明确司法所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协助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执法举报投诉线索核查等工作,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乡镇、街道指定专人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周密制定本地区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和重大行政执法案事件的统筹协调、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2.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与法治督察、政府督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的协作联动,及时移送行政执法领域问题线索,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构建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高效的监督工作体系。完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专项监督调查处理机制,积极推进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推行“扫码入企”制度,进一步强化涉企行政执法监督。(市司法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健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科技保障体系13.深化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普及应用。完善和优化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以下称“粤执法”)应用功能,加快推进“粤执法”向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应用全覆盖。配合省司法厅加快“粤执法”与粤省心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社会综合治理等平台业务联动,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实现快速响应、精准执法。探索推行行政执法案件“一案一码”制度,在每份行政执法决定书后生成案件专属二维码,记载行政执法基本流程、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行政执法决定等信息,更好保障知情权和监督权。(市司法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4.推进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配合做好推进“粤执法”与国家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系统等数据标准的相互兼容,加快建设行政执法数据主题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数据归集共享机制,持续深化“数据赋能”,推动数字政府和法治政府深度融合。充分加强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的运用,提高执法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市司法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六)不断强化行政执法保障能力15.加强工作保障。根据行政执法机构所承担的执法职责和工作任务,合理配备行政执法力量,并注重行政执法机构队伍梯队建设。加强行政执法机构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并结合当地实际,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合理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行政执法装备配备费用。(市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6.强化权益保障。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尽职免予问责机制,细化追责、免予问责情形和容错纠错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心理咨询服务和危机干预机制。(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强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市司法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以及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参加的工作会商机制,加强对本实施方案落实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落实过程中的共性问题。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工作会商机制日常工作。其他参加单位要按职能抓好工作落实,形成协同推进行政执法质量提升的合力。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参照建立工作会商机制,并将组织实施本计划情况向本级党委报告。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履行主体责任,推动各项工作任务在本部门、本系统按时落地落实,并将组织实施情况及时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细化任务分工,压紧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力有效落实到位。市司法局要建立工作台账,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计划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和跟踪分析,组织开展实施情况评估,并按程序将贯彻落实本计划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考核的参考。(三)做好宣传交流。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组织实施本计划过程中的典型经验做法和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报道和互学互鉴,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社会舆情正确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强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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