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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涉及灾害事故的要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要同时抄送市卫生健康局,其中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抄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及社会安全事件的要同时抄送市公安局。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4)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当局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6)各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应急预案、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3.3.2先期处置(1)事发单位或者受到影响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受威胁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及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控制可疑的传染源,及时收集并有效保存可疑样品;积极救治病人,加强医疗卫生人员的个人防护;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3)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迅速调动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4)在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涉及本市人员、机构或单位的突发事件,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主动了解掌握相关情况,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3.3.3指挥协调(1)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2)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下级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上级工作组到达现场后,下级现场指挥部应当接受其业务指导,并按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参与现场救援的各类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与现场指挥部做好衔接,服从现场指挥部作出的决定,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救援进展情况。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进行指挥。3.3.4处置措施3.3.4.1自然灾害类和事故灾难类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1)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建构筑物损毁情况,获取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2)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5)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输油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6)追踪研判污染因子、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脆弱区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弃物。(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拆除或迁移妨碍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8)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启用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向单位、个人依法调用、征用其他应急救援急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10)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12)加强价格监管,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13)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14)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3.3.4.2公共卫生事件类当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除采取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后的有关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1)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防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2)紧急调用、征用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设施。(3)控制现场,组织专业机构开展调查、采样、分析、检测;必要时,转移、疏散或者撤离相关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或隔离,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依法对相关区域实行封锁。(4)开展卫生防疫知识宣传,对易感人群和其他受威胁的人员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用药、群体防护等措施。(5)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6)必要时,对口岸和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采取应急控制、检验检疫措施。(7)对传染源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报告、早处置,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8)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按规定转诊;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按规定进行管理。(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3.3.4.3社会安全事件类当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带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构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的活动。(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3.3.4.4其他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应急物资保障、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应当会同支持配合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并指导地方相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类应急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市级保障类应急预案管理按照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本市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按省应急处置要求,快速反应,及时发布信息,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最迟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应对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应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对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设立的组织指挥机构负责。未经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据、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3)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做好重大决策宣传解读,深入报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好经验好做法。3.3.6紧急状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本市或行政区域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示,再由省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3.3.7应急结束经研判满足响应结束条件,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的,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可宣布响应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措施,有序撤离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3.4恢复重建3.4.1调查评估(1)履行统一领导或者组织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将调查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较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评估,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调查评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市级有关部门应当于当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市应急管理局。3.4.2善后处置根据调查评估情况,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救助、救治、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心理干预和理赔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事发地银保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3.4.3恢复重建(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恢复重建机制,加大统筹力度,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2)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及时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铁路、民航、海事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受损公共基础设施及生态环境。4准备与支持4.1队伍保障(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2)驻揭部队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完善军地应急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明确救援工作程序,细化信息通报制度,强化军地联合保障机制。(3)应急管理、卫生健康、规划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公安、水利、水文、气象、电力、通信等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根据风险防范应对工作需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中央、省驻揭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各企事业单位等负责建设管理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4)社会应急力量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政社、政企协同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组织作用,引导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5)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参与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重点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要加强基层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配备必要物资和装备,严明组织纪律,经常开展应急培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应急保障能力。4.2财力支持(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县财政的预备费应当优先保障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执行。启动市级响应后,对事发区域内财政困难地区,市级财政按规定予以适当支持。(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落实调用、征用补偿或补助政策。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监督。(4)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药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鼓励支持保险企业创新开发相关应急险种,推动为各类应急队伍购买应急救援相关保险。4.3物资装备(1)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共享调拨机制。市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优化重要应急物资产能保障和区域布局,对短期可能出现的物资供应短缺,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者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救灾物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应。4.4科技支撑(1)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和专业教育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应急科技项目攻关;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鼓励和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防护、监测预警、处置救援的关键技术和装备。(2)推进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促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等信息技术与应急管理深度融合,建立覆盖全域的监测预警体系,建成天地一体的应急通信网络,构建先进强大的应急数据支撑体系,打造智慧协同的应急业务应用体系,全面提升监督管理、监测预警、辅助决策、指挥协调、救援处置、资源保障等应急管理能力。(3)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要统筹建设具备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送、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保障和总结评估等功能的应急指挥平台,充分依托政府办公系统和专业系统资源,规范技术标准,融合各部门(单位)专业资源,推进市、县应急指挥平台与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综合应用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的建设,实现互联互通。5预案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各类应急预案应当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5.1应急预案(1)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保障,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相应突发事件牵头部门组织编制,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衔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报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部门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牵头部门编制,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相应部门、本级应急管理部门。(2)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各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针对基层和本单位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基层组织和单位内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编制,按法律法规要求向相关部门备案。(3)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包括应急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审批程序由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急工作手册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手册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编制的工作方案。5.2预案编制(1)应急预案编制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5.3应急演练(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2)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原则上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各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针对性应急演练。6监督管理6.1宣传培训(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培训。(2)各级宣传、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应急常识,营造良好应急文化氛围,提高全社会自救互救能力。(3)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幼儿园把安全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开展应急知识教育。(4)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6.2责任奖惩(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公民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3)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容错纠错机制,全面激励广大应急战线工作人员担当作为、依法履职。7附则(1)本预案涉及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中央、省驻揭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编制和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支撑性文件。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揭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揭府〔2012〕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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