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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二、制定依据主要包括:《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1994第16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187号)、《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2015-2020)〉的通知》(商流通发〔2015〕21号)。三、主要内容《暂行办法》主要包括总则、规划与网点设置、回收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罚则、附则共六章,34条内容。第一章总则,明确《暂行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对象及范围等。第二章规划与网点设置,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设置有关要求。第三章回收经营管理,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准入备案、经营规范等要求,规范回收经营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监管职责。第五章罚则,明确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事项。第六章附则,补充特殊名词定义,明确《暂行办法》实施时间,废止《印发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200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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