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清远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1日 政策文号:清府办〔2016〕7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省政府219号令)、《关于切实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社会公益性质及做好其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粤公意〔2015〕8号)、《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公意〔2016〕2号)等文件的要求,为贯彻落实2016年10月14日市政府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联席会议精神,现就我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流程及要求作进一步明确:一、工作流程(一)申办成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各政府专职消防队所在的镇(乡、街道办)人民政府向所属县(市、区)公安机关递交成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申请书(附件1),县(市、区)公安机关根据要求审批,出具成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批文(附件2)。(二)申办政府专职消防队验收。由各政府专职消防队所在的镇(乡、街道办)人民政府向所属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递交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验收申请书(附件3),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根据要求进行检查、审批,出具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验收合格批文(附件4)。(三)申办政府专职消防队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各政府专职消防队所在的镇(乡、街道办)人民政府准备包括成立和验收合格批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开办资金确认证明、事业单位章程、专职队队长任职通知(附件5)等资料,向所属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要求进行审批,出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文。二、工作要求(一)各政府专职消防队营房、车辆、器材装备等必须纳入国有资产登记,由所在镇(乡、街道办)政府负责管理。(二)此次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不核定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编制。(三)已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必须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在网上公报上一年度工作年报。(四)此项工作是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2016年度消防工作目标,各地务必于11月20日前完成登记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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