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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2013〕26号)

政策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市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十二届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肇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11日肇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为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9号)和《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端州城区城市管理事权下放改革方案的通知》(肇府〔2012〕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以及国家、省关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精神,按照严格执法和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调整市直部门部分执法职能,实现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建设廉洁务实、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提高城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二、工作任务(一)整合执法职能。整合城市管理领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环境保护、水务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医疗机构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经省政府批准后,统一划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2.负责行使城市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筑施工工地中影响市容环境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3.负责行使房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住宅室内违法装饰装修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4.负责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5.负责行使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燃气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6.负责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污染以及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7.负责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或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规定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8.负责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违法经营行为及无照商贩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9.负责行使医疗机构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行为(不包括属于许可后续监管的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以及不及时校验、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过期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10.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二)创新管理体制。建立“统一领导,重心下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区级政府和管委会(包括端州区、鼎湖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范围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由鼎湖区负责。下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市政府确定的执法范围,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市政府交办的综合行政执法任务以及大案、要案和跨区域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端州、鼎湖、高新区分局在辖区内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授权职责范围内的各种违法违章案件,承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三)理顺职责关系。整合职能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建立指导、协调、监督与反馈的工作制度。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行政执法依据、有关标准和要求、相关行政许可情况等及时告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定期报告执法情况,及时反馈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逐步形成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和审批备案制度等。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相应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决定无效。(四)建立保障机制。1.确定人员保障。在原核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编制基础上,适当增加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通过公开招考的方式,招录全日制本科以上法律等相关专业人才,充实执法技术力量。整合现有人力资源,组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根据划入的行政执法职能,合理设置执法岗位,优化执法人员结构。统筹合理配备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编制,并由市编办逐步核定下达。2.确定经费保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各分局所需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列入市、区财政预算,由市、区财政全额拨款,不留缺口,不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三、实施步骤(一)调查研究,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根据省的文件精神,借鉴广州、珠海、东莞、江门等地先行先试的成功经验,制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经广泛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端州区、鼎湖区、肇庆高新区意见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市编办)(二)科学论证,确立执法主体资格。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报省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提请省政府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公告,明确其合法性。(市法制局,市编办)(三)组织协调,稳步推进改革。由市编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三定”规定,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局在城市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统一划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三定”规定由市编办、各区编办牵头组织拟订。(市编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区编办)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周密部署,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二)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密切配合,加强互动,形成改革的强大合力,把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做细、做实、做好,圆满完成改革任务。(三)严肃纪律,规范管理。要严格组织、财经、保密和机构编制纪律,做到令行禁止,按规定处理好人财物问题。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编制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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