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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市政府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政策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6日 政策文号:肇府函〔2017〕36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7﹞4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市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第三批28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从2017年7月1日起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政府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服务经费保障措施。对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在清理规范相关中介服务后,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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