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委托高要区行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事项目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6日
政策文号:肇府函〔2015〕29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富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09〕30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0〕17号)和《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撤销高要市设立肇庆市高要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委办发电〔2015〕29号)“过渡期内由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通过委托授权方式,赋予高要区政府和肇庆市国土资源局高要分局行使其原有国土资源管理等相关职能”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委托高要区行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事权73项,其中:由市人民政府委托高要区人民政府行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事权10项(详见附件1);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国土资源局高要分局行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事权63项(详见附件2)。委托期限自委托书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有关工作具体要求另行在委托书中予以明确。现将《肇庆市人民政府委托高要区人民政府行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事项目录》、《肇庆市国土资源局委托高要区国土资源分局行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确保相关工作依法依规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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