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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健全我市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切实促进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严格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6〕22号)、《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办字〔2016〕29号)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谁制作、谁认定”的原则。两个及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文件,由牵头制作机关负责认定,联合制作机关有提供公开审查意见的义务。二、保密审查在认定公开属性前,行政机关应当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征求权利人的意见。不能认定公开属性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转发类公文没有认定公开属性的,应当征求发文单位意见后再认定公开属性。三、公开属性(一)主动公开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应当认定为主动公开信息。(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只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作用的政府信息,可以认定为依申请公开信息。(三)动态管理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认定为动态管理信息,在一定范围和时限内公开。(四)不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法认定为不公开信息。四、认定要求(一)明确主体责任。行政机关拟制公文时要明确公开属性,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拟制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应随文明确提出公开属性建议并说明理由;没有明确公开属性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回。(二)规范属性标注。公文成文后,应当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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