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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肇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9日 政策文号:肇府函〔2018〕38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8〕187号)精神,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企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8年7月1日起,对我市企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为:企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3元/小时。二、各地、各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加大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肇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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