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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10日肇庆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以及《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精神,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激励机制,调动广大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以案定补”,是指市、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司法局(分局)对付出辛勤劳动,成功调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员的一种激励性补贴,不作为人民调解员的固定报酬。根据人民调解员所调解矛盾纠纷的特点、类型及化解的难易程度确定补贴标准,每半年审核发放1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规定,根据我市实际需要聘任的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并已在我市及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司法局(分局)备案的人民调解员和村(社区)法律顾问调处的矛盾纠纷。企事业单位、其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矛盾纠纷补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市、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司法局(分局)是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资金的主管部门,“以案定补”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第五条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县(市、区)司法局(分局)和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财政局建立和完善“以案定补”工作制度。第六条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第七条“以案定补”发放范围。(一)符合《人民调解法》规定的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简易纠纷。《矛盾纠纷受理登记表》上登记在册的,实行一案一补,成功1件补贴1件,多名调解员共同成功调解1件的,按1件的补贴标准计算。(二)符合《人民调解法》规定的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疑难复杂纠纷。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终结书,或有相关材料证明调解员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三)符合《人民调解法》规定的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重大纠纷。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终结书或有相关材料证明调解员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四)下列纠纷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范围:1.综治维稳案件。2.行政调解案件。3.司法调解案件。4.劳动人事争议案件。5.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6.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案件。第八条“以案定补”的发放条件。(一)调解主体合法。(二)调解的纠纷属于民间纠纷。(三)调解程序合法。(四)案件卷宗制作规范。第九条案件类别的认定标准。(一)简易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简易纠纷:1.涉案人数不到5人的一般矛盾纠纷。2.一般婚姻家庭纠纷。3.一般邻里纠纷。4.一般侵权纠纷。5.一般生产经营性纠纷。6.其他各类简易矛盾纠纷。(二)疑难复杂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疑难复杂纠纷:1.纠纷涉及人数5人以上(含5人),涉及金额为5-10万元的纠纷。2.发生在相邻社区(村)之间的地界、路权、水权等权属争议复杂纠纷。3.涉及医疗、生产经营合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等纠纷。4.涉及10人(含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群体性纠纷。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部门交办的纠纷。(三)重大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纠纷:1.涉案人数超过10人(含10人)以上的纠纷。2.多次或多人赴市、到省、进京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3.跨县(市、区)、乡镇等区域的重大纠纷。4.涉及政策性、历史遗留问题,如征地拆迁、山林土地、城市改造、市政工程等或其他原因引发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当事人50人(含50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5.县(市、区)级以上领导交办的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6.其他经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大矛盾纠纷。第十条案件卷宗制作标准。(一)案件卷宗包括以下所需材料:1.当事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2.人民调解现场调查笔录和证据材料。3.人民调解笔录。4.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终结书。5.适用于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案件须提供司法确认相关材料。(二)案件卷宗制作符合以下要求:1.卷宗材料应统一使用司法行政部门印制的格式文书,填写规范,调解协议书须加盖人民调解员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2.调查、调解笔录及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3.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4.回访记录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5.调解纠纷适用法律、法规正确。6.签名、捺印、印章规范。第十一条案件补贴标准。由于我市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有所差异,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可在以下补贴标准的基数上作上下浮动。(一)简易纠纷。1.成功调解并达成口头协议,《矛盾纠纷受理登记表》上登记在册的简易纠纷,每件补贴50元。2.成功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的简易纠纷,每件补贴100元。(二)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成功调解的疑难矛盾纠纷,卷宗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300元。(三)重大矛盾纠纷。1.成功调解的越级到市、到省上访的纠纷,上访人数l0人及以上、20人以下,卷宗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1000元。上访人数20人及以上、30人以下,卷宗制作规范的纠纷,每件补贴2000元。上访人数30人及以上、50人以下,卷宗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3000元。2.成功调解的越级到市、到省、到京上访的人数50人及以上,卷宗制作规范的,每件补贴5000元。第十二条案件审核及补贴发放方式。(一)成立评审机构。1.市司法局负责对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司法局(分局)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审核发放进行监督指导,确保“以案定补”机制有序规范运行。2.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管辖区域内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案件上报和初审。3.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司法局(分局)成立相应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可由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司法局(分局)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工作职责:(1)负责对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进行评审。(2)负责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报请求兑现补贴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最终审定,核定补贴类别和补贴标准。(二)案件审核。每年的6月、12月中旬,由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对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呈送的上、下半年调解卷宗先行初审,月末将初审材料上报县(市、区)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全面审核分类,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统计、核查、填报和复核确定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划拨“以案定补”经费。人民调解员要规范制作案件卷宗,多人参与调解的由立案牵头人协调做好案件卷宗的制作工作。(三)补贴发放。市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以案定补”补贴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直接发放到人民调解员个人,县级以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以案定补”补贴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直接发放到人民调解员个人;多人参与调解工作的,补贴发放到立案牵头人,由立案牵头人按参与调解的人数对补贴进行分发。人民调解员每半年的办案补贴须在次月的15日之前发放到位。第十三条工作纪律。(一)严禁在申请补贴时弄虚作假。上报调解案件不真实或有造假行为的,取消该人民调解员当年度所有调解案件补贴,并由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设立单位提出处理建议。(二)乡镇(街道)司法所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对辖区内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逐件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送县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对调解案件当事人约谈、回访等方式加强对调解案件的审查。(三)加强对“以案定补”经费使用的管理,严禁侵占、挪用补贴经费。市、县(市、区)、高新区纪检监察机构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从2016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各地已制定的相关办法、方案、制度可继续施行,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肇庆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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