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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8月15日十三届8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肇庆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26日肇庆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工作,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推进平安肇庆、法治肇庆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制度,是指在政府财政保障下,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按照调解难易程度、涉案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的等相关标准,对参加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有关专家给予适当工作成本补贴的激励机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我市司法行政部门对参加调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员、有关专家给予适当工作补贴的相关管理工作。在职在编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和职员以及其他按规定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按照本办法规定发放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补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工作补贴包括专家参与调解的费用和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的相关费用等,所需经费列入当地县级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员,是指在我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备案的人民调解员。包括:(一)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及其聘任的人员。(二)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三)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在自然村、小区(楼院)、车间等设立的人民调解小组聘任的人民调解员。(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等。本办法所称有关专家是指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调解纠纷需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由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和相关行业、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和调解建议的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的人员。第六条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纠纷后,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申领“以案定补”补贴。按照“一案一补”的原则申领,每宗补贴标准如下:简易纠纷每宗补贴不低于100元,一般纠纷每宗补贴不低于300元,疑难复杂纠纷每宗补贴不低于500元,重特大纠纷每宗补贴1000—2000元。疑难复杂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经3次调解不成功的,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或者相关材料能证明人民调解员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每件案件补贴200元;其余案件协调不成功的,不予补贴。第七条案件类别按照调解难易程度、涉案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等因素划分如下:(一)简易纠纷是指调解协议标的1万元以下或者其他案情简单,经口头调解即可化解达成协议并及时履行完毕的纠纷。(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纠纷:1.涉案当事人在5人以下的且不能经简易纠纷程序解决的。2.调解协议标的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3.一般婚姻家庭纠纷、一般邻里纠纷、一般侵权纠纷、一般生产经营性纠纷。4.其他一般性的矛盾纠纷。(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疑难复杂纠纷:1.涉案当事人在5人以上10人以下且案情复杂的。2.调解协议标的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3.案情复杂,经3次以上反复调解达成协议的。4.其他可认定为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特大纠纷:1.案情复杂,涉案当事人在10人以上且案情复杂的。2.调解协议标的在20万元以上的。3.涉案人员因案致残或死亡的。4.重复越级上访或重大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5.其他可认定为重特大民间纠纷的情形。上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第八条纠纷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一)行政调解案件。(二)司法调解案件。(三)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四)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案件。第九条申领补贴的办理程序。人民调解员申领补贴,除简易纠纷只需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见附件1)外,本办法所称其余三类纠纷申领补贴,须按照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关于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有关要求,制作要素完整规范的调解卷宗备查,并在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填报《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案件审批表》(见附件2),如实填报纠纷类型、案情简况、调解结果、当事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并由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调解委员会盖章,报乡镇(街道)司法所初审,上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审定。第十条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在接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申请后,可以采取书面检查、抽查卷宗、走访当事人等方法,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实。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将补贴发放给人民调解员;对申请手续不完备、调解卷宗不规范的,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整改,整改合格的应予以发放。补贴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按季度直接发放到调解员个人账户,第四季度应当在11月底前发放。第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补贴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财政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发放补贴或骗取、截留、侵占、挪用补贴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二条专家参与调解工作补贴的标准和发放程序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另行制订,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操作细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肇庆市司法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肇庆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暂行办法》(肇府办函〔2016〕14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之前,市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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