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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17日十三届6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肇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7日肇庆市《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广东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网上考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持有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加盖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法律法规对执法证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构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和《行政执法证》的审核及使用的监督工作。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证》的申领、下发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行政执法资格条件:(一)属于所在行政执法机构的在编在职人员;(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经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考试合格;(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内容、方式、标准由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核定,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更及时调整。综合法律知识考试成绩自考试之日起2年内有效;超过2年需要申领、换领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第七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网上考试工作,组织市直行政执法机构(含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县(含县级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考试。行政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和考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第八条除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外的行政执法机构申领《行政执法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地级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地级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二)地级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机构向地级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经地级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申领《行政执法证》的,应当由其委托组织按照前款所列程序代为申领。第九条办理《行政执法证》实行网上申领、网上审核。在网上申领《行政执法证》之前,行政执法机构应向同级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书面开户申请,经逐级批准开通网上用户后,方可在《广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办理申领证件业务。开户申请材料包括:1、《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管理系统新用户申请审批表》;2、本单位(如有委托,含受委托单位)三定方案(成立批文)纸质文本和word电子文档,纸质文本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3、如有委托,还需提交委托书纸质文本和word电子文档。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如实提交申领材料,并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领《行政执法证》的数量不得超过本机构人员编制总数。第十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申领《行政执法证》材料是否齐全、行政执法职权依据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通过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申领数量是否超过机构人员编制总数,并自收到申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申领资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审核同意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申领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行政执法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收到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行政执法证》,应做好登记发放工作,及时通知相关行政执法机构领取证件。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如有遗失,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在当地主要报纸或者本级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告作废。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证》破损或者需要变更所载信息的,由持证人所在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条的相关规定提出补办申请。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需换发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在到期前3个月按本办法第八、九、十条相关规定申领换发;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重新参加综合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予换发。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同级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一)未在《行政执法证》载明的执法区域及证件有效期限内使用证件的;(二)将《行政执法证》交给他人使用或者用于行政执法以外的用途的;(三)未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行政执法权的;(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的;(五)粗暴、野蛮执法的。暂扣的期限为3个月,对被暂扣《行政执法证》的,其所在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屡教不改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暂扣情况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由其逐级按要求报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政执法人员对被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决定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复核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收回《行政执法证》并上交同级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由其逐级上交到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一)《行政执法证》破损或者所载信息需要变更,持证人所在行政执法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的;(二)《行政执法证》过期的;(三)行政执法人员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四)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领人核发了《行政执法证》的;(五)行政执法人员死亡、退休、调离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因其他原因离开行政执法机构的;(六)行政执法机构已不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七)需要收回、注销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申领材料弄虚作假的;(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告作废;(三)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收回并上交《行政执法证》的。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不予办理《行政执法证》的;(二)对明知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办理《行政执法证》的;(三)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行政执法证》的。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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