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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肇府办函〔2013〕83号)

政策
发布部门:市府办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针对各地、各有关单位不同程度存在迟报、轻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的情况,为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肇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领导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是应急管理工作的生命线,及时准确报送信息,是有效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前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也是各级政府作出正确决策,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的关键环节,可为先期处置赢得宝贵时间,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为各部门做好应急准备、应急联动提供根本保证,为各级机关全面掌握社会安全与稳定工作,做好社情动态分析,有针对性做好风险预防化解工作提供依据。因此,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进一步提高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提高政治敏感性,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安全意识和首善意识,克服“本位主义”思想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能压就压,压不住再报”的侥幸心理,把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要务来抓好。要切实加强对本地、本部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要求,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客观、准确,不得瞒报、谎报、漏报和迟报信息。二、进一步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网络。各县(市、区)要在乡镇(街道)、村委(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学校建立和完善信息报送网络,明确相关人员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在重点领域、高危行业、危险源所在地等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直报点,落实具体人员,明确相关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拓宽信息收集渠道,第一时间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多方面、多渠道、多角度收集本区域、本系统苗头性、倾向性、预警性信息,及时进行汇总、分析、研判和报送。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肇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市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办法的通知》(肇府办函〔2009〕97号)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或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信息。三、进一步准确把握信息报送相关要求(一)信息报送时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及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要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报至市政府总值班室,并及时做好续报工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总值班室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省政府总值班室,并及时做好续报工作。(二)信息报送方式: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送突发事件信息(非涉密信息,属涉密突发事件信息的按照保密规定处理),通常以文稿传真为主,有条件的可同时报送音像视频信息。在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并在电话报告后15分钟内补报书面传真材料。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对事件发生情况、现场救援、事故(事件)原因、事态发展等情况进行跟进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三)信息报送内容: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肇府〔2012〕34号附件7.1)有关规定,准确把握突发事件特别是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并按标准进行报送。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期,或可能演化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不受报送标准限制。报送内容要简明准确,主要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以及工作建议等。四、严格落实信息报送责任制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原则,各级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信息。市府办公室将按照《印发肇庆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考核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肇府办〔2007〕108号)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对迟报、漏报、瞒报或轻报突发事件或传达领导及上级机关批示、指示不及时,跟踪协调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不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责,造成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预防和处置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肇办发〔2006〕9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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