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企业优惠政策

广东肇庆产业园区

广东肇庆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广东肇庆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肇府〔2014〕17号)

政策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新修订的《肇庆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9月25日十二届3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档案局反映。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批转〈肇庆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和〈肇庆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的通知》(肇委办〔1994〕5号)中的《肇庆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同时废止。肇庆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9日肇庆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档案馆档案收集工作,明确档案收集范围和移交要求,建设覆盖面广、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档案资源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及参照《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粤府〔2013〕1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为按照国家、省有关档案管理规定,依法移交市级综合档案馆保存的单位和个人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等形态的档案。部门档案馆收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但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档案,要按有关规定定期向市档案馆移交。专门档案馆收集本行政区内某一专门领域或特定载体形态的专门档案或档案副本。第三条市档案馆收集档案工作应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收集齐全、整理规范、编目准确、移交及时的要求依法开展。第四条市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单位的档案:(一)市委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人大及其常设机构,市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单位,市政协及其常设机构,市纪委。(二)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三)市各民主党派机关。(四)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社科联、市文联、市侨联、市残联、市工商联等人民团体。(五)市属文化、教育、卫生计生、体育、科研等事业单位。(六)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上述单位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性机构形成的、应移交进馆的档案应同时移交市档案馆。市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派出机构形成的档案一般作为该部门全宗的组成部分。第五条凡反映市属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各门类和各种载体的下列档案,移交市档案馆:(一)文书档案(即党政工团档案,或企业管理类档案,主要是反映党务、行政管理等活动的档案)。(二)专业档案(即市有关单位在主要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涉及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的、能反映本部门、本领域发展状况的档案,具体范围由市档案局制定,国家、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省专业主管部门联合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三)已故人员档案。(四)声像档案(包括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和音、视频光盘)。(五)实物档案(包括各有关单位对外交往形成的礼品、纪念品,荣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评级的奖杯、奖旗、奖状、奖牌、证书、牌匾等荣誉实物,省部级以上领导或著名人物到我市视察或指导工作形成的题词、手稿等)。第六条市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免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已故干部档案,属于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范围的各单位已故干部、职工档案,以及已故的市级知名人士和市委、市政府表彰的英雄、模范人物的人事档案,由市档案馆负责接收。第七条上级机关单位及中央、省管企业驻肇单位所形成的档案,凡上级机关单位或所属企业主管部门与省档案局共同确定向市档案馆移交的,由市档案馆负责接收。第八条市档案馆收集本市下列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务活动。(二)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议会领导人等外国政要,国际组织及其负责人,外国对华友好团体和著名友好人士等在本市考察、访问等重要外事活动。(三)在国际、全国、全省或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外事、宗教等活动(包括会议、庆典、纪念、会展)。(四)在全国、全省或全市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的处置活动。(五)本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公务活动。(六)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事件)。第九条市档案馆收集新中国成立前本地区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第十条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反映肇庆历史文化记忆的档案资料,市档案馆应通过接收捐赠、购买、交换和复制等方式征集进馆,其范围包括:(一)肇庆各历史时期著名人物的各种载体档案。(二)反映肇庆各历史时期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的口述历史档案。(三)市内外、省内外、国内外有关机构保存的反映肇庆历史的各种语言文字和不同载体的档案。(四)肇庆各历史时期编修的族谱、家谱。(五)其他反映肇庆历史,与肇庆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的历代文献资料。(六)反映地方特色各种载体的其它档案资料。第十一条经协商同意,市档案馆可接收或代为保管本市社会组织、重要的中外合资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典型个体工商专业户、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各阶层、各行业代表人物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第十二条市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同时收集与档案内容及其立档单位情况相关的各种资料,包括各种文件汇集、资料汇编、统计资料、大事记、组织机构沿革、报纸、刊物、年鉴、史志和反映本市民间习俗、风土人情、宗教信仰、文物古迹等方面的资料。第十三条市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同时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特殊载体档案所必需的电子、音像等专用设备。第十四条市档案馆要适应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收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建立电子文件(档案)备份中心,开展电子文件(档案)备份工作。各单位应按照收集档案范围,依照相关标准和保密要求,向市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涉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应当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存储和使用。第十五条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将具有永久、长期或30年(含30年)保存价值的列入市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资料向市档案馆移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据为己有。第十六条列入市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分期分批向市档案馆移交:(一)市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形成的文书档案和专业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移交;照片档案、录音录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等随文书档案一并移交;已故干部职工档案自人员死亡之日起满20年移交。(二)重大活动档案,设立临时机构的,活动结束时移交;未设立临时机构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三)撤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档案,原则上由原单位负责整理,于撤并两年内移交;破产、转制的市属国有企业的档案,由原单位负责整理,待清算结束时移交。第十七条确因实际需要,经市档案局(馆)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移交。如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接收;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适当延长接收时间。第十八条各单位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将纸质档案及其数字化之后的电子档案、全宗卷、全宗指南同时移交。移交单位向市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必须收集齐全,按相关标准准确划分保管期限和国家秘密等级,保证档案质量,并编制档案目录(包括立卷说明、案卷目录、卷内目录,或归档说明、归档文件目录)及相应的电子目录。第十九条移交的档案,须经市档案馆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移交档案时,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的档案目录进行清查核对,并在档案交接文据(一式两份)上签名盖章,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市过去发布的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