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企业优惠政策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肇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肇府函〔2013〕59号)

政策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19日 政策文号:肇府函〔2013〕5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根据省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3〕27号)精神,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3年5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粤府函〔2013〕27号文《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中的三类标准执行,即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3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1元/小时。二、各地、各单位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格依法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加强政策宣传和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长期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落到实处。肇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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