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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肇庆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2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及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所有新开工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及工业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学校建设工程、装修工程等)严格按照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规模,一次性全额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国家、省有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可减免的建设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二、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办法征收:(一)实施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以建设项目施工中标价的4%计收;(二)不实施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每年发布的建设工程参考造价的4%计收。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城区学校建设工程行政服务性收费项目优惠标准的通知》(肇府〔2004〕37号)等有关文件中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内容同时停止执行。肇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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