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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肇庆市端州城区第二阶段黄标车限行范围的通告(肇府〔2014〕13号)

政策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9日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粤府函〔2012〕238号)要求,从2013年6月1日起,我市在端州城区实施了第一阶段黄标车限行。为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加快黄标车淘汰进度,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粤府〔2014〕6号)和《肇庆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肇府函〔2013〕495号)有关到2014年底黄标车限行面积占市辖区建成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5%的工作部署,市政府决定在第一阶段限行范围的基础上,扩大黄标车的限行范围,从2014年12月1日起实行端州城区第二阶段黄标车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简称,是指尾气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或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摩托车),因其贴的是机动车黄色环保标志,故称黄标车。黄标车由环保部门认定。二、限行区域和实施时间:从2014年12月1日开始,在第一阶段限行范围基础上扩大限行范围,具体限行区域:从肇庆大道→西江路→江滨堤路→二塔路→端州路→新元路→星湖大道→仙女湖路口→狮岗南路→石牌村(村道)→广东金融学院门口西侧→肇庆大道。限行区域为以上所列道路包围的城区,所列道路均不属限行范围。三、对原登记地址位于第二阶段限行区域内的非公单位及居民个人名下的黄标车,设立过渡期。车辆所有人应在2014年12月1日前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地址:肇庆市端州区信安路交警支队一楼办证大厅)申领黄标车“临时通行标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车辆登记地址、使用年限等核发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的黄标车“临时通行标识”。黄标车领取“临时通行标识”后,在有效期内允许在第二阶段限行区域内通行。申领“临时通行标识”需提交以下资料:属非公单位车辆的,需提交委托办理书和机构代码证、行驶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委托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个人车辆的,需提交车主身份证、户口本、行驶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从本通告印发之日起,对转入端州区黄标车第二阶段限行区域地址的黄标车不予核发“临时通行标识”。四、在以上限行时间和区域,市公安交警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启用电子警察,对未持有“临时通行标识”的黄标车和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进入限行区域的其他机动车取证拍摄,依法进行查处。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将处以200元罚款,并扣3分。对发现达到报废期限的车辆,一律强制报废。五、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我市将继续扩大端州城区黄标车的限行区域(包括《肇庆市端州区黄标车限行区域图》红绿蓝三色所覆盖区域),不再设立过渡期,禁止所有黄标车在该限行区域内通行,有关事宜将在2015年适当时间公布。肇庆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19日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肇庆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驻肇庆单位,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市属各院校。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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