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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港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7日 政策文号:肇府函〔2015〕393号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港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3日十二届4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肇庆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7日肇庆市港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建设和经营管理,维护港口安全和经营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以及《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原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港口岸线、从事港口建设和经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港口设施主要包括码头、过驳锚地、候船室、堆场、仓库等。其中码头设施应按照国家建设程序设计、建设并验收合格才投入运营。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港口行政管理工作,对全市范围内港口的建设、经营、安全等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直接负责端州区、鼎湖区(含肇庆新区)、高要区、肇庆高新区的港口行政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的港口依法实施管理。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港口建设经营和安全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港口建设项目按规定权限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有关手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港口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港口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港口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水务、国土、住建、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港口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港口的建设应当符合肇庆港总体规划,不得在总体规划划定的港口岸线使用范围以外新建、改建和扩建任何性质的港口码头设施。第八条在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项目的申请条件和报批程序按照《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原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办理的具体程流如下:(一)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并按《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第6号令)规定的岸线使用审批权限逐级报批。(二)持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海事、航道、环保、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机构)的审核意见,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立项。(三)根据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港口建设项目,还应在开展初步设计前进行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四)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实施项目监理、施工。港口建设项目的勘查、设计、监理和施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必须依法组织招标投标。(六)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等申请开工材料,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七)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八)港口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合格投入试运行前,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手续。(九)试运行期满后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港口建设项目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的,还应当向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第九条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试运行和正式运营。第十条港口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和报批程序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办理。本市港口经营许可实行市、县分级许可制度,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经营、外商投资港口项目的经营许可,其他港口项目的经营许可由各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端州区、鼎湖区(含肇庆新区)、高要区、肇庆高新区范围内的港口经营许可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第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申请资料、办理程序、审批结果等许可事项,供社会公众查阅。第十二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港口经营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书面或网上通报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港口经营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与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互通信息,加强执法协作,维护港口安全和正常经营秩序。第十四条为防范安全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码头划定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并适时调整。船舶在港口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依法管理。第十五条没有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码头,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船舶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码头停泊、作业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通报交通运输、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第十六条航道管理机构发现没有进行航道通航影响评价或不能通过通航影响评价擅自在航道范围建设港口设施的,按照管理职责及时固定现场证据,及时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处理。第十七条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及上下游河道的巡查监管,维护港口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第十八条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港口安全运营。对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港区内的库场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罐(库)区、燃料油储存库等场所,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港口安全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安全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并制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十九条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设施自查自检,采取的有效措施保障生产安全,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生港口安全事故或者其它紧急情况时,港口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事故蔓延,避免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施行前(即2004年1月1日前,下同)已存在的码头且符合肇庆港总体规划的,因历史原因造成码头基础资料缺失而没有进行验收的,可由码头所有人或经营人委托专家或有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码头工程质量和靠泊能力评估,并由负责该港口经营许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海事、水务、航道等部门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视为具备码头验收合格手续。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施行后设置的码头、简易码头、装卸作业点,符合肇庆港总体规划的,由有权核发经营许可证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码头所有人或经营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经竣工验收合格,符合规定经营条件的,核发经营许可证。如未能在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不能通过竣工验收的,依法清理取缔。本办法所称的简易码头是指已建成但其设施暂时无法满足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标准要求的码头。本办法所称的装卸作业点是指无港口设施,利用堤岸、自然岸坡或通过水上过驳方式进行水上货物装卸作业的场所。第二十二条在肇庆港总体规划以外已经设置的码头、简易码头、装卸作业点等,依法不得给予港口经营许可,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清理,妥善处置。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规定使用港口岸线,或者违反规定建设港口、经营港口等行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肇庆市人民政府2007年3月9日印发的《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肇府〔200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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