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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肇府办〔2014〕15号)

政策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3日肇庆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4〕4号)、《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肇发〔2014〕5号),设立肇庆市发展和改革局,挂肇庆市粮食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能转变(一)职责调整。1、将原市物价局职责划入市发展改革局。2、将市发展改革局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计生局。3、将原市人口计生局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市发展改革局。4、将市经济信息化局节能减排综合协调职责划入市发展改革局。5、根据省、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二)取消的职责。1、取消依法制定、调整违章车辆拖车费。2、取消依法制定机动车强制保养及服务费。3、取消依法制定出租车综合服务管理费收费标准。4、根据省、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三)下放的职责。1、将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地级以上市、县级政府部门主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价格制定和调整实行依法指导的职责,下放县(市、区)人民政府(含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下同)。2、将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地级以上市、县级政府部门主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价格制定和调整实行依法定价的职责,下放县(市、区)人民政府。3、根据省、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其他职责。(四)承接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下放的职责。1、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2、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备案。3、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非跨地市区域的电网工程项目备案。4、企业投资非省级和非跨市的输油管网备案。5、除跨地级以上市的省道外,其他政府投资普通省道的审批。6、根据省、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承接的其他职责。(五)加强的职责。1、强化发展规划制订、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统筹协调等职责。2、强化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强化宏观调控措施的权威性和有效性。3、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加强各类重大区域发展平台的发展规划和统筹协调。4、完善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及政策措施,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二)研究分析全市和国内外经济形势及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宏观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三)研究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财政、土地、金融体制改革以及政策的制定,提出投资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四)承担指导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五)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市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负责相关价格公共服务工作;负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六)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市人民政府安排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发布投资信息,引导民间投资方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协调重大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七)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承担铁路项目和城际轨道交通网络规划与建设协调职能;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和实施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八)研究能源开发和利用,提出综合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对能源产业的管理,推进能源结构战略性调整,拟订能源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监测和分析能源产业、能源安全的发展状况,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开展能源对外合作。(九)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和协调实施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并进行监测评估。(十)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总量平衡计划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粮食等重要物资储备;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收储、动用计划建议;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措施;监测分析粮食供求形势,完善粮食应急机制;负责军粮供应管理。(十一)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十二)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节能减排中长期规划及政策。综合协调节能和环保产业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承担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十三)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十四)按规定负责本市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改革局设17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秘书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二)综合规划科。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及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提出规划调整意见;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组织拟订区域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区域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战略和政策措施;提出区域合作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统筹重大发展平台建设规划。分析研究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监测预测,组织研究和提出经济预测目标,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组织拟订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三)体改与法规科。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意见;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起草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以及相关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相关工作。(四)投资科(行政审批科)。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起草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投资管理和促进社会投资的政策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重大建设项目;拟订政府投资规划、计划,审核安排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包括财政性扶持援助项目),编制下达市级财政性投资年度计划;承担投资备案项目综合管理和投资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推进政府投资非经营性代建工作;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依法组织实施开展对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超概算稽察工作;按照规定负责本市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研究对外开放重大问题,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协调有关重大政策;提出涉外经济体制改革政策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审核申领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确认书;会同有关方面组织拟订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并提出重大备选项目;承办对外经济交流合作的相关工作;承办局机关外事工作。(五)农村经济科。综合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渔业、水利、气象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组织编制下达农林水利等投资计划;参与编制水资源配置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规划;衔接平衡土地利用与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制定土地政策。(六)工业交通科。综合分析工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综合性产业政策建议;统筹工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重大技术装备的发展和推广应用;协调重大产业基地建设;协调各类开发园区的重大问题,综合分析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组织拟订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重大项目建设,做好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组织实施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统筹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推动技术创新、产学研结合及相关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承担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工作;分析综合交通运输运行状况,提出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协调综合交通发展重大事项;具体承办铁路项目和城际轨道交通网络规划与建设协调工作。(七)资源与环境协调科。组织拟订本市能源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拟订能源体制改革有关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等能源发展工作,参与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规划能源重大项目布局,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承担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装备产业发展;统筹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参与能源预测预警、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发布相关能源信息;协助做好市内国家石油储备工作,参与监督商业石油储备;综合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牵头组织拟订节能减排中长期规划及综合性工作方案,综合协调节能相关工作;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参与促进企业加强环境保护有关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提出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建议;协调推进清洁发展,提出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建议,承担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八)社会发展科。提出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计划、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九)经贸财金科。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提出贸易发展战略和宏观管理政策建议;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工作,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市内储备,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的进出口计划;拟订和组织实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分析财政、金融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协调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发展等融资重大问题;承担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审核上报工作。指导、组织社会信用体系规划、建设,统筹协调相关重大问题。(十)粮食管理科。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起草有关粮食流通、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监督军粮供应政策的落实,做好军粮供应工作;推动粮食科技进步;推进粮食质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管理;研究提出并协调落实粮食应急措施,监督检查有关粮食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对粮食行业的协调指导,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的中长期规划和地方粮油储备规模与收储动用计划建议;研究提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协调落实粮食工作考评制度;做好粮食供求情况监测和预警,指导和协调市内外产销区之间的粮食余缺调剂;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粮食价格指导原则;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风险基金;协同有关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的管理,审核粮食收购企业的入市资格;指导全市粮食部门、各储备粮库及国有粮食企业的财务、统计工作。(十一)重点项目科(挂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牌子)。规划重大项目布局;拟订市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综合协调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督促检查市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市重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和日常监测工作;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市县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和规定的情况;承担市经济建设重点项目推进办公室日常工作。(十二)价格综合调控科。拟订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地方定价目录、价格听证目录和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组织价格听证、价格审议;承担市场价格分析、预警和应急工作,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拟订实施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办法,监督规范市场价格行为;负责重要农产品、房地产有关价格管理;参与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运作和监督;协调处理价格咨询、价格纠纷、价格争议。(十三)价格与收费管理科。按有关规定组织清费治乱减负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年审工作;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负责评价商店、蔬菜大棚、冷链设施等“三项建设”工作;负责向低收入群体和困难群众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价格和收费争议。(十四)价格审批科。负责集中办理价格审批事项,落实首席代表制,根据局的授权,承办价格项目审批、牵头协调和督办代表本局组织联合审批或参与其他部门组织的联合审批;拟订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相关价格项目和标准;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制证(核发或换发)、盖章等工作;做好对外窗口服务并协调沟通与窗口服务相关的工作。(十五)人事教育科。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员培训、出国政审和计划生育等工作。(十六)机关党委办公室(与监察室合署)。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信访、安全保卫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等工作。(十七)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与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合署)。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四、人员编制市发展改革局机关行政编制48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含增设1名副局长分管价格工作),总经济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7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后勤服务人员数5名。五、其他事项(一)将原市物价局检查分局更名为市发展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调整为市发展改革局的直属行政单位,正科级。负责制定价格行政执法制度,组织实施价格行政执法;负责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收费行为进行立案检查处理;依法实施市场价格监管,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拟订和组织实施市场价格监管办法和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则,监督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组织和实施明码标价,指导行业价格自律;负责调查和处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承担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承担省、市交办的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市发展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9名,其中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二)原市物价局所属事业单位调整由市发展改革局主管。六、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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