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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肇府办〔2014〕6号)

政策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23日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端州城区城市管理事权下放改革方案的通知》(肇发〔2012〕32号)、《关于肇庆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更名问题的函》(粤机编办〔2012〕356号)和《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2013〕26号),肇庆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更名为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正处级,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上级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将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原承担的端州城区城市管理事权(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除外)整体下放给端州区人民政府。(三)将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管理、城市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务管理、医疗机构管理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相关的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责统一划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四)负责监督、考核全市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相关工作。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地方性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二)统筹、指导、协调、考核全市的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管理(城市燃气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四)负责行使城市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筑施工工地中影响市容环境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五)负责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六)负责行使房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住宅室内违法装饰装修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七)负责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污染以及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八)负责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或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规定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九)负责行使医疗机构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行为(不包括属于许可后续监管的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以及不及时校验、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过期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十)负责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违法经营行为及无照商贩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十一)负责全市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城市照明、燃气、市容和环境卫生等行业管理。负责监督、指导、检查、考核全市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古树名木、道路照明、公共景观照明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市容环境卫生的考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城市燃气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培训和管理燃气行业从业人员;负责城区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管理项目的监管。参与城区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城市燃气、户外广告及市容环境卫生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监督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工作。(十二)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督办和考评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城市市容环境综合及专项整治活动。(十三)负责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工作。(十四)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执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重大问题的决定。(十五)开展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的各项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文明卫生意识。(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设6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的日常工作;督办局机关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实;负责资料、文秘、调研、信息、保密、档案、对外宣传、安全生产、综治、行政后勤、政务公开等工作。(二)人事老干科(与党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负责局机关党委的日常事务;负责纪检监察、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干部考核、工青妇、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指导全市城市综合管理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三)装备财务科。负责编制本局的部门预算和财务收支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局各项资金的管理和财务核算;制定本局执法装备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执法装备的政府采购以及管理、发放等工作;负责本局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承担的市政建设项目后续筹融资、工程款项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四)市政设施和公用事业管理科。负责全市市政设施、城市公共照明、城市园林绿化(含城市广场、城市公园)、垃圾处理、市容和环境卫生和燃气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设施、城市公共照明、城市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燃气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制订规范全市市政设施、城市公共照明的管理和养护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考核;制订规范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洁的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考核;参与上级专项安排的市政建设项目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城市道路照明和公共景观照明节能改造的工作;监督燃气供应企业(或经营者)执行国家制定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服务质量;负责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市政协会、市广告协会、园林协会、市环卫协会和市燃气协会工作。(五)政策法规科。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我市的实施细则和地方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考评办法;承担组织城市管理工作日常监督检查、评比工作;负责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普法教育和执法业务培训;承办重大违法案件的听证和审理;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的督办工作;负责综治、维稳、群众来信、来访、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六)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督办工作;负责指挥和调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集中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全市重大疑难案件、跨区域案件、突发案件和市政府交办案件的执法;负责全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急指挥调动;负责跨区案件的协调和处理;负责受理行政执法投诉,负责对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及违章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证件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和专项执法活动;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统计工作;规范执法装备、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执法文书;指导、监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纪检监察有关事宜按规定另文明确。四、人员编制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编制32名(行政编制22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执法监察大队长1名(由副局长兼任),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含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五、其他事项(一)设立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端州区分局,为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派出机构,正科级,以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名义执法,具体负责行使端州区辖内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管理、城市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务管理、医疗机构管理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责。其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核定。(二)设立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鼎湖区分局,为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派出机构,正科级,以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名义执法,具体负责行使鼎湖区辖内(含肇庆新区)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管理、城市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务管理、医疗机构管理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责。其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核定。(三)设立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区分局,为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派出机构,正科级,以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名义执法,具体负责行使高新区范围内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管理、城市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务管理、医疗机构管理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责。其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核定。(四)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各分局职责分工和管理关系。按照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市政府交办的综合行政执法任务以及大案、要案和跨区域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考评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端州区分局、鼎湖区分局、高新区分局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各分局在执法过程中,应以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由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调查认定,如因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分局工作人员过错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各分局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所属区双重管理,以区管理为主。分局局长任免需征求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意见,由区按程序任免。各分局人员编制、队伍管理、日常业务以及经费供给由所属区负责。(五)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1、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已统一划由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执法职责。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一律无效。2、由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为牵头单位,制订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务、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与反馈的工作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行政执法的依据、有关标准和要求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情况等及时告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定期报告执法情况,及时反馈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逐步形成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和审批备案制度,建议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等。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分局处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分局作出处理后,须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理结果。六、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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