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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裹蒸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2013〕24号)

政策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5日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裹蒸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5月24日十二届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肇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2日肇庆裹蒸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肇庆裹蒸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肇庆裹蒸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专用标志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肇庆裹蒸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国质检科〔2009〕222号)等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第101号公告批准肇庆裹蒸为地理标志产品,肇庆裹蒸产地范围为: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鼎湖区和高要市3个区(市)现辖行政区域。第三条肇庆裹蒸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肇庆市人民政府,在肇庆裹蒸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从事肇庆裹蒸生产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有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使用肇庆裹蒸专用标志。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肇庆裹蒸专用标志的申请、审批、使用管理以及相关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第五条肇庆裹蒸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遵循自愿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生产者申请使用肇庆裹蒸专用标志。第六条肇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肇庆裹蒸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核及上报工作,并对肇庆裹蒸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及专用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市质监局协调其他地方质监部门协助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质监局负责对辖区肇庆裹蒸专用标志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七条生产加工肇庆裹蒸地理标志产品的基本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第101号公告所公布的肇庆裹蒸质量技术要求和配套的肇庆裹蒸地方标准(DB44/T1085-2012《地理标志产品肇庆裹蒸》)要求。第八条肇庆裹蒸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肇庆裹蒸专用标志的,应向市质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资料(一式五份):(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产地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范围的证明;(四)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申请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肇庆裹蒸专用标志。上述材料经市质监局初审合格后,上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肇庆裹蒸”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第九条肇庆裹蒸专用标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规定的专用标志图案和“肇庆裹蒸”文字组成。专用标志的印刷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的规定。第十条为加强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建立产品溯源体系,在市质监局的指导下,由市标准化计量协会组织选择具有印刷资质和印刷能力的企业统一印刷专用标志。并对专用标志的发放进行登记,协助对肇庆裹蒸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第十一条肇庆裹蒸专用标志使用者的权利:(一)在产品及包装物上使用肇庆裹蒸专用标志,可选择加贴或吊挂在产品或包装物上,或者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等方法标示专用标志;(二)使用肇庆裹蒸专用标志进行产品广告宣传;(三)优先参加各级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市标准化计量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等活动。第十二条肇庆裹蒸专用标志使用者的义务:(一)按注册登记公告所列产品范围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二)保证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关质量技术和标准规范要求;(三)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赠予专用标志,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肇庆裹蒸专用标志;(四)建立肇庆裹蒸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登记台帐,每年向市质监局及市标准化计量协会报告专用标志使用情况;(五)宣传肇庆裹蒸的品质、历史渊源、文化内涵,提高肇庆裹蒸的知名度和信誉度。第十三条获得肇庆裹蒸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生产者,应在产品包装标识上标明“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字样,在标识显著位置标明“肇庆裹蒸”,并标注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使用专用标志的公告号和所执行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号以及该产品的通用标准等。同时应执行国家对产品包装标识的强制性规定。第十四条生产者使用肇庆裹蒸专用标志的,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台帐,建立基地档案和相应的原材料采购台帐,制订完善各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的管理制度。第十五条获批准使用肇庆裹蒸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未按肇庆裹蒸地理标志产品相应的质量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两年内未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市质监局按规定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第十六条未获准使用肇庆裹蒸专用标志的裹蒸生产者,不得在其产品及包装物、标签上粘贴、吊挂或印刷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将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文字或图案标志。第十七条市及各县(市、区)质监局对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产品名称、产品质量、生产技术工艺、产品包装、专用标志使用、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第十八条市标准化计量协会负责指导肇庆裹蒸生产者规范使用专用标志,开展相关业务培训。第十九条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可对专用标志使用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第二十条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漏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违反以上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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