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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肇府办〔2014〕18号)

政策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0日 政策文号:肇府办〔2014〕1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9日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理委员会的函》(粤机编办发〔2014〕110号)精神,为加快推进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区域内的开发建设,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试验区(肇庆)管委会”〕,正处级,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一、主要职责在市委、市政府授权范围内,依法对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区域内(以下简称“试验区”)的经济建设发展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行使市级经济管理和相应的行政审批权限。(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试验区经济建设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广东、广西两省(区)确定的试验区定位目标,拟订试验区的有关管理规定,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二)负责编制试验区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定及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负责研究提出与广西方的合作机制和工作制度,组织实施试验区与梧州方的具体合作事项。(四)负责编制试验区的土地利用总体开发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依法管理试验区土地储备、整理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工作。(五)负责制定试验区生态保护、招商合作、投融资及产业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六)负责试验区城市建设管理、财政和审计监督工作。(七)负责试验区党的建设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八)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设在试验区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工作。(九)承办肇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二、机构设置根据上述职责,试验区(肇庆)管委会设5个工作机构,副处级。(一)党政综合办公室。1、协助试验区(肇庆)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试验区机关文秘、会务、接待、信息、调研、督查、机要、文件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2、负责试验区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工作。3、探索跨区域合作与开发管理的新机制、新模式,加强与广西方的合作交流,推动试验区与梧州市合作共建、利益共享。4、负责试验区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二)财政金融局。1、贯彻执行国家财政、金融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组织拟订和实施财政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3、负责编制和实施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草案。4、负责管理监督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5、负责管理预算外财政专户及各项政府性基金。6、负责财政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金融监管等工作。(三)发展规划局。1、负责制定试验区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负责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城市的规划、建设与管理。2、负责编制试验区土地总体开发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负责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3、负责试验区土地储备、开发整理等工作;按权限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实施以及确权、发证等工作。4、负责试验区城市测量、工程测量等城市建设专业测量管理工作。(四)经济促进局。1、贯彻执行工业发展、内外贸易、经济合作、招商引资、科技发展、技术创新、信息产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运用投资、财政、信贷、国外贷款等重要经济手段促进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监督落实。2、制定试验区招商引资发展计划,负责对重大投资项目的跟踪监管和内外资项目落户后的服务管理工作。3、统一管理试验区进出口企业及其业务,指导外来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4、负责试验区投资、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统计工作。(五)行政服务局。1、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集中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设在试验区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集中“窗口”办公,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2、负责审批、核准、备案试验区内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建设招标方式,核准外商投资项目。3、承担政府管理模式的创新工作,落实各项便民、利民、为民服务措施,逐步提高行政效率。4、承担试验区投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三、人员编制试验区(肇庆)管委会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30名。试验区(肇庆)管委会按照不超过“1正3副”的原则配备领导班子职数,正、副职原则上按正、副处配备,如由市领导兼任管理机构主要领导职务,可明确1名常务副职为正处级,其他副职为副处级;工作机构核定领导职数13名,其中,副处级5名,正副科级8名。四、其他事项(一)试验区党工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要求设立,不作为实体机构。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二)试验区肇庆区域内的教育、卫生、人口、民政和社会治安等社会管理职责,仍由封开县承担。五、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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