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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的通知(肇府办〔2013〕2号)

政策
发布部门:市府办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25日 政策文号:肇府办〔2013〕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12〕44号)精神,更好地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各地的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各地的环保责任考核根据粤办发〔2012〕44号文第十五条“各市政府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开展对县(市、区)的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要求,2009年印发实施的《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肇办发〔2009〕1号)仍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的考核。为简化考核程序,在取消下达各地年度目标分值的基础上,考核结果评定仍按肇办发〔2009〕1号文第十条相关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二、优化环保责任考核指标体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考核指标将按《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粤环〔2012〕93号)相关要求执行,考虑我市实际情况,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2项指标暂不考核,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跨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4项指标的分值分别调整为12分、12分、11分、20分。三、做好环保责任考核办法的贯彻实施(一)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粤办发〔2012〕44号文精神,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各地政府应对年度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等进行自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自查结果和本年度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的工作计划等报市环境保护局。(二)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对各地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结合现场核查等情况,形成年度考核初步结果,经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审查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同时,考核结果报送市委组织部,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干部政绩、年度考核、实施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三)市委组织部和市监察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环保工作负责人、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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