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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肇庆市江河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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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30日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保护我市江河水域生态平衡和水生生物资源的多样性,促进我市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农渔发〔2010〕40号)精神和《印发广东省珠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海渔〔2011〕14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我市江河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渔水域范围与时间(一)禁渔水域范围:珠江流域主干流西江肇庆市辖区江段。珠江流域支流北江四会市与大旺高新区辖区江段。珠江流域支流绥江四会市辖区江段(含大沙江、龙江河),广宁县辖区江段(含古水河、扶罗河)、怀集县辖区江段。珠江流域西江支流贺江封开县辖区江段。珠江流域西江支流新兴江高要市辖区江段。(二)禁渔时间:从2011年起,每年的4月1日12时起至6月1日12时止。二、禁止作业方式与要求禁渔期间,在禁渔水域范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机构对一切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实行“船靠岸、网封存、证集中”管理。国家级和省级水产原种场因采捕珠江天然水产苗种、有关科研单位进行珠江渔业资源调查研究需进行捕捞的,须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农业部审批。三、检查与执法禁渔期间,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机构将组织专项执法行动,依法对辖区内的江(河)段、码头、市场、餐馆等场所实施执法检查,禁止违法捕捞作业,实行“江上查,港口堵,市场管”的全方位管理。对逾期未靠岸渔船、不封存网具和不上缴渔业船舶证书的渔船,按违反禁渔期制度严肃处理。对违规作业渔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没收渔获物和非法所得,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渔业主管部门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查处“三无”(无捕捞许可证、无船舶登记证、无船舶检验证)渔船和电、炸、毒鱼违法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其他鼓励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我市实施禁渔期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举报(办公时间开通)、2275908(夜间和节假日时间开通)。肇庆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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