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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赋予肇庆高新区市级经济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的通知(肇府〔2012〕11号)

政策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关于“对国家级高新区,省直有关部门和高新区所在市要依法赋予其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的行政管理权限”的精神,支持肇庆高新区引领新型工业化,加快实现年产值五千亿元,推进全市工业经济跨越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赋予肇庆高新区市级经济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现将《赋予肇庆高新区市级经济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肇庆高新区原有的审批事项,一律保持不变。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批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与市直相关部门沟通衔接,确保赋予权限工作有序开展。三、市直相关部门对此次新增的审批事项要迅速发文到肇庆高新区对口部门(同时送市发展改革局备案),明确赋予权限事项和实施细则,加强指导培训和后续监管。四、对原则同意赋予、需待省或国家批准后实施权限事项,市直相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肇庆高新区向上级对口部门申请批准。五、对于依法不能赋予肇庆高新区,由市直有关部门行使的权限事项,市直有关部门应在其与肇庆高新区协商确定的合理时限内办结。六、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实施半年后,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肇庆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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