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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府办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二○一○年十一月三日主题词:机构卫生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室,宣传部、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肇庆军分区,武警肇庆市支队,省驻肇有关单位。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1月9日印发肇庆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肇发〔2009〕24号),设立肇庆市卫生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和调整已由上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2、取消食品卫生许可职责。(二)划入和划出的职责。1、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的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2、将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三)转移的职责。1、将执业医师注册、护士注册以及卫生专业相关考试、职称评审的事务性工作逐步移交事业单位。2、将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知识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等事务性工作逐步移交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3、将卫生行业业务咨询、行业调研和统计分析、决策论证、资产项目评估等技术服务工作逐步移交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2、加强卫生应急、农村卫生和干部医疗保健工作。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有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二)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职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三)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四)规划并指导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的综合管理和监督,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五)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六)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七)指导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相关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八)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在本系统内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九)组织实施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十)协调组织全市无偿献血工作,确保临床用血和血液安全。(十一)拟订全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十二)负责市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和市直各部门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十三)组织指导全市卫生信息化建设。(十四)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及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十五)负责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13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与党委办合署)。负责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及重大卫生政策制订工作,综合协调局机关的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接待、信访、宣传、信息、督查、保密、安全生产、综治维稳、政务公开、后勤管理等工作;协助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督办市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等工作;负责与卫生信息化建设相关的技术评估、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维护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务日常工作,指导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党务、统战工作,负责党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工青妇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二)规划财务科。负责拟订全市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相关工作,统筹规划和协调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管理医疗设备、耗材及药品采购招标工作;监管市级卫生事业经费、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和国有资产;协同管理卫生医疗服务价格;指导基层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局机关财务核算和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制订全市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卫生信息管理,实现资源共享;负责医改信息统计及日常卫生信息统计工作。(三)医政科教科。拟订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乡村医生和医疗技术应用准入管理;组织实施执业医师考试和乡村医生考核;组织指导医疗护理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负责医疗护理服务质量和医院感染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采供血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血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和医疗广告内容审查工作;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查处或督办医疗卫生违法案件;负责组织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征兵体检;研究指导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拟订全市医药卫生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医疗卫生科研工作、技术推广和卫生科普工作;组织指导医学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建设和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指导医院药事管理工作;负责与社保部门对接工作、对外医疗合作及对口帮扶工作;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四)中医科。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中医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及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体系,监督指导中医和中西医结合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业务以及中医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拟定中医药人才和科研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科研成果及适宜技术推广应用,组织指导中医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监督和协调中西医结合工作;参与制定中医药扶持政策、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以及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实施;开展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促进传统中医药和民间中医诊疗技术的保护与利用。(五)疾病控制与妇幼保健科。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疾病等相关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预防和控制群体性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拟订全市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和健康教育的规划、规范、标准并协调指导实施,对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健康教育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工作;监督医疗保健机构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督促、指导托幼机构做好儿童保健工作。(六)卫生法制与监督科。指导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卫生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协调卫生行政复议和卫生行政应诉工作;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相关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的监督工作;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七)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八)卫生应急办公室。拟订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组织协调与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对重大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九)农村卫生管理科。承担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管理工作,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落实。(十)人事科。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卫生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人事制度改革;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管理,组织开展局机关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调配、考核考察、干部任免、干部统计、劳动工资、计划生育、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干部培训和医德考评工作;负责卫生局武装部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指导、检查、督促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十一)纪检监察室。负责局机关纪检、监察日常工作,指导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开展党纪、政纪教育;负责行业作风建设和纠风等工作;受理检举、控告、申诉案件,查处违反党纪、政纪行为。(十二)市干部医疗保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和市直各部门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十三)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爱国卫生运动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工作;组织创建和巩固卫生城市和卫生镇、卫生村活动;组织、协调和指导城乡开展除“四害”达标工作和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四、人员编制(略)五、其他事项(一)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市卫生局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二)关于人员编制划转问题。1、市卫生局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职责划转后,市卫生局所增加的2名行政编制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划转,所需人员从市卫生监督所选调。2、从市卫生监督所划转13名事业编制给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并相应划转11名原从事餐饮卫生监督工作的人员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六、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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