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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肇庆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2012〕14号)

政策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9日 政策文号:肇府〔2012〕1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22日十二届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肇庆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五日肇庆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管理,落实土地利用差别化政策,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粤国土资规划电〔2011〕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政府对每年省预下达、年初下达、年中奖励以及年终追加到我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不包括省下达的专项指标)进行分解下达的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类别分为城镇、农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以及保障性住房等专项指标;(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包括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第四条每年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到我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会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政府行文下达到市直、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使用。第五条分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应遵循的原则。(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省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规定落实专项计划指标、开发整理补充耕地指标;(二)禁止建设“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和消耗资源性外资项目)、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违反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项目;(三)优先保障交通运输、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现代产业体系、民生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保障性住房、农村建设、产业转移等建设项目和重点发展区域的用地需求;(四)有利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区域协调发展。第六条建立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会议审批制度。市政府通过工作会议审定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计划。市政府工作会议由市长主持,参会人员包括: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以及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监察、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外经贸、城乡规划、法制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会议的具体工作由市府办公室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实际使用情况,可临时增加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批工作。第七条市直相关部门参与审核分配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职责分工。(一)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初步分解方案,并提交市政府工作会议审定;具体负责审核拟用地项目的土地规划情况及用地控制指标情况(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二)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审核重点项目基本情况、立项级别,按轻重缓急原则提出项目用地安排次序;(三)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审核技改项目和增资扩产项目的基本情况;(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基本情况;(五)市外经贸局负责审核外资企业技改项目和增资扩产项目的基本情况;(六)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方案提出意见。第八条每年省预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前,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外经贸局汇总核实各地上报的重点项目、保障性住房和农村建设等用地需求情况,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年度各次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别提出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解方案,提交市政府工作会议审议,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形成会议纪要,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作进一步调整完善,报市政府审定后行文下达。第九条对情况特殊、急需用地的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提出安排土地计划指标的申请,市国土资源局按项目类别、性质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化局、外经贸局等市直部门审查同意后,提出土地利用指标安排方案,报市政府领导批准后下达专项指标。情况特殊、急需用地的项目是指需要尽快落实用地进行建设,建成后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起关键和决定作用的工程项目。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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