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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端州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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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2日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端州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端州区政府反映。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肇庆市端州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端州城区市容环境管理,落实临街单位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任,创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端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端州区范围内的临街(包括广场、商业区、车站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住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第三条本办法称的“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其生产经营(工作)场所周围一定范围内(以下简称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秩序。具体责任范围是指临街单位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包括临街单位门前人行道、建(构)筑物门前、外立面、天面、阳台等。门前责任范围为临街建筑物门口立面墙基(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计算)至门前机动车道路边沿,若门前无人行道的,则到门前道路中间线;左右责任范围为与相邻单位界线内的地段。遇责任范围不明确或有争议的,由肇庆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端州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现场勘察后确定。第四条“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肇庆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端州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具体负责绿化和市容秩序责任制的组织实施。端州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具体负责端州城区环境卫生责任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等工作。端州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工商、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卫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端州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相关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单位以及未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单位,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举报。第七条责任单位落实环境卫生责任的要求。(一)责任单位负责搞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确保没有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污迹,没有蚊蝇鼠蟑孳生地。责任单位为经营机动车辆维护(修理、清洗等)、金属加工、餐饮等易产生污水污迹的,应对门前台阶、空旷地、人行道路至少每天清洗1次,其他行业的至少每3天清洗1次。(二)责任单位日常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放置在垃圾容器内,垃圾容器应保持外观整洁、完好,并放置在自家门槛以内。弃置垃圾应按照端州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书面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袋装包裹垃圾方式进行。严禁将垃圾扫出门外或堆放。(三)爱护环卫公共设施,不得毁坏或擅自改动、迁移环卫公共设施。不得将果皮箱当作垃圾箱大量向内倾倒垃圾,不得往果皮箱里投放燃烧物。(四)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垃圾处理费。责任单位产生并按要求收集的垃圾由端州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收运。第八条由肇庆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端州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联合与各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门前三包”责任书包括“门前三包”的责任人、责任区范围、责任内容以及相应责任等内容。第九条端州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公共场所、街区道路以及公共厕所、公共储(化)粪池、公共垃圾容器等公共卫生设施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收运工作。第十条责任单位落实绿化责任的要求。(一)责任区栽植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维护管理符合端州城区绿化管理规定,绿地内没有垃圾等废弃物,树木花草管护良好,树木上无拴、挂、钉、刻、划,绿化设施保持完好。(二)不得在人行道树木、绿化带周围焚烧废弃物。(三)不得在人行道树木上牵绳挂物、晾晒衣服以及拉挂广告横幅。(四)及时制止、举报破坏损毁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发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遭受毁坏的,应及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第十一条责任单位落实市容秩序责任的要求。(一)自觉维护责任区的市容市貌和公共秩序,及时制止、举报破坏市容市貌和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确保责任区市容良好,秩序井然。(二)不得在门前乱停乱放车辆,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设置户外水龙头和水池,不得产生噪音扰民,确保责任区内没有乱摆摊、乱堆放、乱搭建、乱拉挂、乱排倒等行为。责任单位建(构)筑物门前、外立面应保持干净整洁,不得违反规定张贴宣传广告和乱涂写、乱刻画。如发现责任区有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负责清除。(三)自觉维护市政基础设施。不得毁坏或擅自改动、迁移市政公用设施,不得破坏和擅自更换硬化地面及人行道路面铺装,不得擅自挖掘或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设置下放侧石和设置坡道。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应指定分管领导负责“门前三包”工作,落实定人、定岗、定责制度,督促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其他责任单位和住户应明确“门前三包”工作责任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责任单位要及时劝阻制止责任区内违反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秩序的行为,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三条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和端州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要加强对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检査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较好的责任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责任制落实不力的,应及时督促改进,并予以通报批评。检查考核评分标准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和端州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将“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责任单位“门前三包”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评选、考核、验收年度文明单位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五条责任单位拒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或组织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具有相关行政执法权的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依照《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六条不服从有关部门管理,阻碍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肇庆市法制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1998年5月26日肇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印发〈肇庆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城管会字〔1998〕2号)同时废止。主题词:城乡建设门前三包△管理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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