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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府办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01日 政策文号:肇府办〔2009〕2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肇庆市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肇庆市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实施意见》(肇发〔2007〕23号),充分发挥经济类社会组织服务企业、服务农户、行业自律、市场监管的作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济类社会组织是指经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法批准登记成立的工商产业类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两大类社会组织。第三条政府对新组建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属于重点或新兴产业领域的工商产业类行业协会(商会),根据其会员规模、运作情况,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扶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经费扶持标准:市、县级1万元,镇级0.5万元,村级0.2万元;工商产业类的行业协会(商会)3万元。第四条所需资金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解决。第五条申请经费扶持的经济类社会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领取市、县(市、区)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发给的《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二)新组建的行业协会(商会),属于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三)在本市范围内有固定合法的办公场所,有专职的工作人员,有合法经费来源、开设有独立的银行帐户;(四)机构制度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依照章程开展活动;(五)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能带动产业化和当地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六)协会的主要负责人由民主选举产生,且无现任公职;(七)在筹备成立、申请经费扶持过程中没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八)按时年检并年检合格。第六条申请经费扶持的期限为登记成立后两年内。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第七条申请经费扶持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肇庆市市直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申请表》或《肇庆市县(市、区)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申请表》(一式三份);(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含年检记录)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含年检记录)复印件;(四)由银行出具的本协会开立的银行帐户证明;(五)协会的章程。第八条申请程序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济类社会组织,先到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有关表格,并经当地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加具意见后,送同级政府审批。第九条发放程序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申请经当地政府审批同意后,扶持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核拨到同级民政部门,再由民政部门核拨到社会组织的帐户上。第十条使用范围扶持经费必须用于经济类社会组织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第十一条监督和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对扶持经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负责对经济类社会组织扶持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扶持经费发放后发现经济类社会组织有以下行为的,追回全部已发放经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在筹备成立、申请经费扶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扶持经费的使用超出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三)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第十三条本办法公布前已获政府经费扶持的经济类社会组织不得再提出申请。本办法公布前已登记成立,尚未申请经费扶持,且成立时间未超过两年的,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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