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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肇庆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府办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肇庆高新区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为加强对肇庆高新区地名的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对《肇庆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肇府[2002]46号)补充通知如下:从2006年9月1日起,肇庆高新区道路的命名、更名,由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提出方案,经市民政局会同市地名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肇庆高新区内的住宅小区、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提出方案,经肇庆高新区民政办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批。肇庆高新区其它的地名管理工作维持现状不变。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八月十七日主题词:民政地名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肇庆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驻肇单位,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市属各院校,各新闻单位。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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