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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应急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在原发布《印发肇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肇府[2006]53号)的基础上,整理了《肇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肇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的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地方总体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演练、宣传培训和后勤保障等基础性工作,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处置水平。二○○七年九月十二日肇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目录1总则(6)1.l编制目的(6)1.2编制依据(6)1.3分类分级(6)1.4适用范围(7)l.5工作原则(7)1.6应急预案体系(8)2组织体系(9)2.1领导机构(9)2.2办事机构(9)2.3工作机构(10)2.4县级机构(10)2.5专家机构(10)3运行机制(10)3.l预测(10)3.2预警级别和发布(11)3.3应急处置(11)3.3.1信息报告(11)3.3.2先期处置(11)3.3.3应急响应(12)3.3.4指挥与协调(12)3.3.5应急结束(12)3.4恢复与重建(13)3.4.1善后处置(13)3.4.2调查与评估(13)3.4.3恢复重建(13)3.4.4信息发布(13)4应急保障(14)4.1人力资源保障(14)4.2财力保障(14)4.3物资保障(15)4.4基本生活保障(15)4.5医疗卫生保障(15)4.6交通运输保障(15)4.7治安维护保障(16)4.8人员防护保障(16)4.9通信保障(16)4.10公共设施(16)4.11科技支撑保障(17)5监督管理(17)5.1预案演练(17)5.2宣传和培训(17)5.3责任与奖惩(17)6附则(18)6.l预案管理(18)1.总则1.1编制目的提高肇庆市各级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构建繁荣活力、文明法治、和谐安康、生态环保肇庆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1.2编制依据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1.3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危及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1.4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1.5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2)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增强忧患意识,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工作机制,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对处置本行政区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实施统一指挥和协调的能力,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4)平战结合,协同应对。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结合起来,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积极依靠科技力量,改进和提高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手段,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1.6应急预案体系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1)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市政府应对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4)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市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的领导下,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市政府将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成立肇庆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作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该机构为非常设机构),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2.2办事机构市政府办公室是承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加挂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2.3工作机构市应急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应急协调指挥机构,作为负责全市相应类型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按照市应急委员会的部署和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2.4县级机构县级人民政府也应当相应成立应急委员会,作为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2.5专家机构市应急委员会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3.运行机制3.1预测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广泛收集各种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及时组织专家、相关部门进行会商,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发生的事件进行有效监测。3.2预警级别和发布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县(市、区)应急委员会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县(市、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3.3应急处置3.3.1信息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标准》如实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市应急委员会要按照《分级标准》和《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如实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3.3.2先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应急委员会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3.3.3应急响应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根据预警级别,我市的应急响应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预案进行处置。3.3.4指挥与协调需要市应急委员会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相关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委员会派出的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3.3.5应急结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经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现场检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宣布应急结束,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应急状态解除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专项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3.4恢复与重建3.4.1善后处置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加强对现场环境质量的监测;及时归还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等善后处置工作。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广泛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3.4.2调查与评估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3.4.3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3.4.4信息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应急办会同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市级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4.应急保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4.1人力资源保障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4.2财力保障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救助资金及时到位。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4.3物资保障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供应。4.4基本生活保障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4.5医疗卫生保障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救援,并指导和协助当地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4.6交通运输保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道路畅通。4.7治安维护保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4.8人员防护保障要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险场所,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者疏散至安全场所。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4.9通信保障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市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所在部门和各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平台应当与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相联通,并确定与各参与部门和单位的通讯方式。4.10公共设施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4.11科技支撑保障要积极开展公共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5.监督管理5.1预案演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5.2宣传和培训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5.3责任与奖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抢险过程中受伤、致残、遇难的救援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种待遇。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6.附则6.1预案管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主题词:综合管理预案通知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肇庆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驻肇单位,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市属各院校,各新闻单位。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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