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增加肇庆市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府办 发布时间:2006年05月20日 政策文号:肇府办[2006]6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解决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偏低的问题,市政府决定增加我市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一次性增加在1993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增加标准按其1994年7月正常调整所增加的养老金金额,从1994年1月算起,一次性计发1994年1-6月份出现的差额部分。发放工作在今年5月底前完成。二、1999年执行《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请示的通知》(粤府办[1999]85号)时,在1999年7月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正常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进行了冲减的县(市、区)及市直,其企业退休人员当年度正常调整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市直为2.4元/月),从2000年7月起移入过渡性养老金中发放,并随历年过渡性养老金调整,予以一次性发放2000年7月至2006年5月的金额。在1999年7月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正常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没有进行冲减的高要市和广宁、怀集县,其企业退休人员不纳入按本条规定增加养老金的范围。三、上述增加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养老保险基金不足支付的县(市、区),按市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我市实施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肇府[2004]2号)和《关于做好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缺口工作的通知》(肇府办[2005]134号)的有关规定解决。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五月十五日主题词:劳动社会保障保险通知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肇庆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驻肇单位,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市属各院校,各新闻单位。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5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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