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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肇庆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部分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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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25日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减少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地名管理规定,市政府决定将《肇庆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肇府[2007]46号)第十一条第八款“(八)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具意见,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内容修改为:“(八)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送所在地县(市、区)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的其他内容不变。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肇庆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主题词:民政地名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肇庆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驻肇单位,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市属各院校,各新闻单位。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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