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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31日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和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的规定,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标准按职工上年度月工资额的5%-12%缴交,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确定后,在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即从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内不得变更。二、市直行政机关、财政核发经费的事业单位及其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职工月工资额(不含特殊岗位津贴和2003年以来发放的岗位津贴)的10%缴交。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以上单位的缴存比例。三、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经济情况自行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2%。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主题词:经济管理调整公积金△通知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肇庆军分区,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驻肇单位,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市属各院校,各新闻单位。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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