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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肇庆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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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府办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19日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肇庆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办反映。二○○九年六月十五日肇庆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综合抗灾能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通知》(粤府办〔2009〕27号)以及省金融服务办公室与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签订的《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方案。一、原则要求我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以农户自愿为原则,按市场化运作。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要大力推进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积极配合协助保险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二、实施内容(一)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被保险人为我市范围内具有农业户籍的常住农户。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一户有多处房屋的,仅限于投保一处常住房屋。(二)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每户每年10000元,具体赔偿金额按房屋倒塌或损毁程度等级确定。(三)保费及财政补助办法。按照不同地区确定差异化保费,由农户和财政共同承担,各级财政按照实际缴交保费参保的农户数与人保财险肇庆分公司结算补助资金,农户不参保的,政府不予补助。具体保费标准如下:1、按照《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议》的规定,我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每年每户保费为8.3元,其中,农户自负2元,省财政负担4元,市、县财政负担2.3元。2、市、县(市、区)、高新区财政负担部分,中心区(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高要市、肇庆高新区)财政负担1.3元,市财政负担1元;四个山区县(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财政负担1元,市财政负担1.3元。3、农村低保户、贫困户自负部分保费由县级财政负担1元,市财政负担1元,由各乡镇、村将其情况汇总交当地民政部门核实后,报人保财险肇庆分公司。由人保财险肇庆分公司汇总报市金融办确认后,交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划拨补助资金。4、人保财险肇庆分公司按照实际缴交保费参保的农户数出具保险单,每月终了后将各乡镇、村当月承保的农房情况汇总交当地民政部门核实后,报当地财政部门按规定划拨县(市、区)级财政保费补助资金;同时,将情况上报人保财险肇庆分公司,由人保财险肇庆分公司汇总报市金融办确认,交市财政局按规定比例划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5、对农民自负的2元保险费,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各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解决。(四)承保出单方式。1、我市各地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投保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牵头,指定专门部门(一般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协助人保财险肇庆分公司开展承保工作。2、各行政村以农户自愿为原则,以行政村为单位填写投保单(行政村负责人签名),核实参保农户清单,并收取农户自负部分保费。3、各行政村将填好的投保单、农户清单,连同收集好的农户自负部分保费交到当地镇民政办,再由镇民政办汇总到人保财险公司当地县支公司,最后由人保财险肇庆分公司以行政村为单位,开展签单承保工作,出具正式的保险单及发票。(五)争议处置。被保险人与人保财险肇庆分公司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镇政府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三、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保险行业协会、人保财险肇庆分公司为成员单位的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日常办公地点设在市人保财险肇庆分公司),办公室内设日常业务指导组和理赔协调组,工作人员由市金融办、市民政局、人保财险肇庆分公司相关人员组成。(二)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高度重视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将其作为今年我市支农惠农的一件大事来抓好,精心组织实施,在农民自愿的情况下努力提高承保面。(三)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要相应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并指定各乡镇、村负责人协助民政部门和人保财险公司开展承保工作。(四)广泛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政策措施,增强广大农民的参保意识,提高其参保积极性。主题词:金融农村保险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肇庆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驻肇单位,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市属各院校,各新闻单位。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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